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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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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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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 思想/表达二分法 价值判断 综上而言,作品就是思想之表达,思想若无表达则无法感知和传播,而表达也必然承载着思想,二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乃“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正反两面。但法官为何要违背基本的常识,蓄意“捏造”思想与表达可分?美国法http://critical.99ys.com/20100817/article--100817--46353_1.shtml, 2012年8月20日最后访问。 [44]参见郑成思:《“形式”、“内容”与版权保护范围》,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寿步:《论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 [45]学者韦之的观点,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46]彭漪涟:《逻辑学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47]杨明:《文字作品 v. 美术作品 对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48][奥]恩斯特•马赫:《认识与谬误——探究心理学论纲》,李醒民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5页。 [49]《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0页。 [50][美]约翰•费斯克:《传播研究导论:过程与符号》,许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51][美]考默萨:《法律的限度》,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1页。LocAlhost [52][美]约翰•费斯克:《传播研究导论:过程与符号》,许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69页。 [53]参见应振芳:《思想、表达与知识产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54]参见[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苏力译,载[美]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58]justin hughe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orgetown law jounal, vol 77, 1988. p. 89. [59]michal shur-ofry, popularity as a factor in copyright law, 59 u. toronto l.j. 525, fall, 2009. [60]paul goldstein, copyright: principles, law and practice,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9, p. 78. [61]参见维基百科对“隐喻“的解释,http://zh.wikipedia.org/zh/%e9%9a%90%e5%96%bb, 2012年8月20日最后访问。 [62]如柏拉图认为修辞学是冒充的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0356&type=mod, 2012年8月19日最后访问。 [63][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八),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6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9页。 [65]引文同上,第24页。 [66][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1页。 [67]转引自胡水君、南溪:《法律与文学:文本、权力与语言》,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6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4页。 [69]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以下。 [70]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信春鹰主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71]转引自[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72][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365页。 [73][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4页。 [74]引文同上,第584页。 [75]参见[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丁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5-41页。 [76]参见[法]罗兰•巴特:《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29页。 [77]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78]波斯纳指出:“修辞看重的是普通人的看法,更极端一点,可以说修辞是把舆论视为真理决断者,而科学则把权威授予了专家。”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页。 [79]jane c. ginsburg, no “sweat”? copyright and other protection of works of information after feist. v. rural telephone, 92 colum. l. rev. 338, p. 342. [80]实际上,一些经济学家早就言明,经济分析对如何划定知识产权的确切边界无能为力。参见汪丁丁:《知识表达、知识互补性、知识产权均衡》,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81]whelan associates v. jaslow dental laboratory inc. , 797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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