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
内容提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城市“低保”的顺利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参保率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的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的继续改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继续增加,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由社会来承担,家庭中子女已不再是“防老”、“养老”的唯一保障。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即使不收养子女,也完全可以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从实质上讲是为了保护将来利益,即后代的利益,那么这种保护应该交给有关生育的法律或法规去规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将我国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从国家政策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运用公共资源权力完成。政府应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医学知识,尤其是疾病预防和生育保健知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疾病预防和优生的重要性,大大增加拟结婚男女进行婚前检查的自觉性和拟生育夫妇进行育检、孕检的积极性,这样就能够提高婚检率、孕检率,做到发现疾病及时控制、及时治疗。LocALhOsT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制度的继续完善,计划生育不仅控制生育的数量,还控制生育的质量,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中华民族的素质。可见,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的生育问题完全可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控制,《婚姻法》根本没有必要舍本求末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完全可以将《婚姻法》中调整生育关系的问题剥离出来,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一系列优生优育措施来加以调整,从而达到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生育的目的。
注释:
[1]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1页。
[2]张爱民:《从遗传学看近亲结婚的危害》,载《济宁师专学报》2000年第6期,第36页。
[3]周安平、陈婴虹:《关于结婚条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第60页。
[4]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5]史尚宽:《亲属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6页。
[6]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155页。
[7]殷子雯:《结婚≠生育———对婚姻法第7条的一点看法》,载《科教文汇》2006年第2期(下半月刊),第189页。
[8]邱文清:《“丁克家庭”悄悄叩开中国大门》,载《社会》1998年第1期,第8页。
[9]李爱芹:《中国丁克家庭的社会学透视》,载《西北人口》2006年第6期,第6页。
[10]《礼记·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