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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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人和社会的仇恨报复心理。 当然,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不能简单地由检察机关单方面运行,它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多职能社会资源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到对被害人的生活、心理、精神各个方面进行救助。 四、检察机关实施救助制度的规范 检察机关在救助过程中必须要规范建立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前提条件、救助对象、救助程序以及救助资金,从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的公开性、及时性、有效性、有限性等救助原则出发全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制度的前提条件规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内容。刑事被害人是因犯罪行为侵害而伤残或死亡,至此遭受巨大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生活失去基本的保障能力。在刑事案件中,这类刑事被害人首先由犯罪人来承担赔偿义务,当犯罪人实在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时,检察机关才出面启动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 (二)检察机关实施救助制度的被害对象规范 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制度的对象,首先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犯罪人无能力或犯罪人死亡而无法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近亲属;其次是被害人实际已经遭受到刑事伤害,但因证据问题无法查清造成疑案,从而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不仅仅限于受到人身伤害的被害人,确切的说,应该包括侵犯人身权力犯罪和侵犯财产权力犯罪的广泛范围内的被害人。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范围规范 首先针对因犯罪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费等方面帮助其申请救助金,以保证被害人的基本生活。 其次针对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死亡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从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方面帮助被害人亲属申请救助金,保证他们的必要生活费。 再次针对遭受到重大财产损失,基本家庭生活都不能维持下去的被害人及家属,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国家的赔偿法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帮助被害人申请必要的生活费用和补偿费用。 (四)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程序规范 救助程序包括告知程序、申请程序、救助调查程序、审批程序四个环节。 在救助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先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救助说明。检察机关在申请阶段必须尊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愿,遵守自愿原则。在救助调查中,应当调查清楚主要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是否从其他相关组织获得救助,实际上被害人的损失程度,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自身有无承担的责任。根据这些审查内容进入审批程序,判断是否给与救助,给予多少救助的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十日内可以再次在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五)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上的规范 检察机关给予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社会捐助或没收罚款等资金来源为辅,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制度进行救助,如果涉及到其他救助组织的参与再按实际情况考虑救助措施。 (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人救助的原则规范 检察机关的救助原则有: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各项原则维持着救助行为的顺利进行,确保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公平性原则强调救助范围的条件、对象、程序的公开,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有效。及时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接到救助申请或是在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助程序,最及时的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有效性原则要求救助工作主要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实施,不拘泥于形式,使检察环节的刑事活动顺利地进行。救助的有限性原则注定了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紧急生活困难,不能解决他们在生存生活上的全部环节,因此,还需要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比如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检察机关提供救助后可向加害人追加赔偿。 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后,在补偿的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加害人或应该承担责任的负责赔偿的其他人享有追偿权,既可以避免被害人享受双份赔偿金额,也可以防止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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