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17日,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南海本田)的工人由于不满公司的薪资待遇而举行罢工。6月4日,劳资双方通过谈判签署了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集体合同。持续了半月之久的罢工宣告结束。南海本田的集体争议事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尽管这一规定使用的是“停工”的概念,但在实质意义上,“停工”与“罢工”具有同等含义。这一法条共有三层意思,停工怠工事件发生后,首先,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反映职工意见要求;其次,企业“应当”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再次,工会协助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从法律解释学的意义上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其一,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工人享有罢工权,但处理罢工事件是以工人具有罢工的权利作为前提条件的。但这一前提在该法条中是以隐含的方式体现的。从条文表述的逻辑关系来看,发生罢工后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工会代表职工反映职工要求,其次“应当”解决的是企业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再次才是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很显然,这两个“应当”的前提是工人的罢工合法。因为没有这一前提,法律不会要求工会“应当”代表工人提出要求,更不会要求企业“应当”解决工人合理要求,而只能是具体规定如何来处理和惩治罢工工人。
其二,解决罢工问题并实现复工,是以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作为前提条件的。LOcAlHoSt这不仅从法律行文的顺序和逻辑关系可以看出,而且该规定的重心也在强调“两个应当”。这种表述方式旨在表明法律保护工人的罢工行为。对于何谓工人的“合理要求”,因为不同的罢工工人有不同的的要求,法律无法具体界定。一般而言,合理要求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谈判确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简单地认为我国关于罢工权立法完全处于空白,是不准确的。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罢工权的规定,但其立法原则和成文法规定均是以承认工人享有罢工权为前提的。而《工会法》第二十七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罢工问题处理的最集中和最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应该是对待罢工和处理罢工的基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国的罢工立法总体而言是不完整不健全的。尽管《工会法》和一些地方法规以消极的方式认可了劳动者的罢工的合法性,但由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权罢工”,并且缺乏罢工权利保障和罢工权利行使的具体规范,致使目前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行动的处理处于一种缺乏规制的状态中。这种情况一是表现为目前我国多数的自发罢工行为的无序化和不可控的状况;二是表现工人的合法罢工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23]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罢工立法,明确工人享有罢工权并对于罢工权的行使和罢工的处理作出具体规范,特别是就合法罢工的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已是实现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当务之急。
三、对于 “罢工违法”的观点的辨析
尽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无法导出“罢工违法”和“罢工有罪”的结论,如上所述,目前的我国的成文法是认可罢工的合法性的。如同市场经经济初期一样,对于罢工的指责和惩治,是以罢工违犯了其他法律作为理由的。目前我国的一些“罢工违法”论者关于罢工违法论的主张,也是这样一种论证方法。对于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有必要予以辨析和廓清。
一是罢工是否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有论者认为:“本田工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意向明确的集会或示威的行为。按照该法律,应该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24]如果没被批准即是违法。这一说法混淆了罢工和集会示威的概念。罢工是指工人们在生产场所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而“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25]这是在行为主体、目的、性质、行为方式、行为地域上都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其中最容易辨别的是,罢工是在“工作场所”,法律上的集会示威是在“公共场所”。如果罢工工人在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场所而进入公共场所表达诉求,是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如果是单纯地在工作场所停止工作则与这一法律无所关涉。而这次以南海本田为代表的工人罢工,都是在工厂厂区内进行的。很显然,这一论断显然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二是认为罢工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指责罢工违法者,其理由之一即是认为,罢工是单方面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既违约又违法,罢工是集体行为所以是集体违法。对于罢工行为,如果仅从民法原则和民事关系来看,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劳动法正是修正了民法原理而确定了工人集体行动权,罢工的“正当性”正是否定民法上的“违法性”的结果。[26]罢工的“正当性”的理由之一,即在于罢工不是工人的个人行为而是工人的集体行为。所以罢工的概念通常并不包括个人停止工作。工人个人停止工作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罢工。个人停止工作当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其是否违法违规,暂作为集体停止工作,应该适用的的是集体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27]罢工这一行为是工人团结权的延伸,广义的团结权中即包含了谈判和罢工的权利。[28]罢工权作为基本人权,在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具有优先行使的地位。罢工的含义就是暂时停止劳动给付,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以此为理由认为罢工违法违约,世界上便不可能有罢工立法的出现。
对此,陈志武教授解释很到位:“罢工是集体违约吗?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但目前实际状况是工会与法律的要求还有着较大的距离。许多工会不仅不能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而且站在企业的立场来对付工人,南海本田事件中工会竟然与罢工工人发生冲突,即反映了工会问题的严重性。[36]如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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