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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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的特殊性质,一般电子证据在自侦部门涉及的较多,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为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都会使用电脑和手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和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对于案件的突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犯罪,故意删除掉的数据,对于案件侦破更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通过相互的沟通,技术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针对侦查人员的侦查需求,运用专业取证设备及分析软件,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检索与分析,将分析结果与侦查人员一起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多次的沟通,最终为侦查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三、基层院开展电子证据工作所遇到的问题 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承担着全院电子科技装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的维护工作,再加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自侦案件每一次录制都需要技术人员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任务很重,而且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人员较少,多数技术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哪里需要哪里跑,电子证据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较高,一般需要具有计算机专业基础,而且电子证据工作是直接与办案相关的工作,必须指派专人来负责此项工作,现在基层院技术处面临人员少,任务多的尴尬问题,负责电子证据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也需要负责处理其他的各项工作,技术人员处理平时的日常工作就已占用了大多的时间,无法专一对电子证据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这无疑对于本院电子证据的开展不利。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应该增加人员,将各项工作分工明确,做到各项工作要做就做好做精,培养专业性人才,而不是什么都参与,什么都没有特长。这样也有利用本部门人才的培养,也会更好地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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