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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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结为从自利出发的利害关系。认为人们积极作为的动力恰恰是出于对自利欲望的满足,是在“好利恶害”本性的指导下,以欲望动机和利益原则为原始驱动力而做出的。所以,以法治国要建立在因循人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善恶为标准对人性加以肯定或否定。慎到曾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法家明确表示人为了利己,就必然会依循国家政策的引导,趋利避害。因此,“法”的设置只要能满足人性自利的需要,自然也就能为人所接受。 总而言之,人既然是一种动物,就必然有与禽兽相似的生存方式以及大自然赋予的生存本能,追求利益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本能。因此,法家认为人生来就“好利恶害”,“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只要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在不受约束的状态下,人就有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去损害他人。所以,法家从人性认识的起点出发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案,主张通过“法治”来导引人性,治理国家。其思想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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