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驾助力车的刑事责任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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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有失公允。从司法实践看,对助力车的车检司法鉴定,主要是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均属于行业内部技术性标准,而且对助力车的标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确定因素,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争议。例如一些电动车销售商认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20公里的时速,市场很难接受,“超标”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交警、法院等都按照现在的国标,把超标车视为机动车处理,对电动车行业的打击将是巨大的。因此,以此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并决定是否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对醉驾助力车行为人存在不公平之处。二是因助力车行政管理不到位而刑事惩罚使用人有失公允。助力车作为一种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操作简易的新型交通工具,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目前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失之于宽,造成源头管理失控,很多销售车速严重超标助力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致使不合格助力车大量上路;同时,很多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未对助力车实行有效的管理,以至于大部分助力车车主认为,助力车可以不用上牌,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方便省事,属于交了钱就可以上路。在这样的行政管理尚不规范、还不到位的情况下,车主驾驶自认为不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的助力车发生醉驾行为,却直接上升到运用刑事法律予以调整,存在将行政管理不到位责任转嫁给助力车使用人之嫌。 再次,醉驾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建议谨慎认定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行为的危险驾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看到,对醉酒驾驶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助力车经过私自改装后,其使用性能已经超越生产者、销售者的设计、制造范围,造成助力车超标的原因已经排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生产监督部门的责任,即使有些使用者是在销售者的指示提醒下进行改装,但其最终也是出于自身意愿进行改装,理应对该改装车辆产生的各类后果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醉酒驾驶经过改装的助力车,一方面说明行为人具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性,即明知驾驶的助力车已经超越时速20公里以下等国家标准,具有机动车的功能性和目的性,应当划入机动车范畴,却仍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当然,如果能够证实该车辆属于使用人临时借用等无法知道其经过改装的事实,应当予以除外。另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即经过改装的助力车,车速大幅提升,其性能接近甚至等同摩托车,具有较强冲击力,一旦行为人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势必产生与驾驶摩托车相近的危害公共安全性,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追诉处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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