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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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被否定。录像的内容应当做到少而精,只要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原因和内容、遗嘱人签署遗嘱的状况,这份录像就是一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有力的证据。录像应在封闭的房间中进行,开始后公证人员可以将办理公证的房间进行360。全景拍摄,以反映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场人员状况,没有其他第三人在场。 四、相关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立法确立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并未确立在紧急情况下的例外情况。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于公证程序的严格要求,实际上很难实现遗嘱人的心愿,由于这些规定,有时使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成为了相关矛盾的焦点。《德国民法典》第2249条规定:“被继承人有未等到有可能在公证人面前立遗嘱之时即死亡之虞的,被继承人可以由其居所地所在市镇的市镇长做成记录而立遗嘱。市镇长必须为做成证书而延请两个见证人。”第2250条规定:“因特别事情而与外界如此隔绝,以致在公证人面前立遗嘱为不可能或显著困难的地方居留的人,可以第2249条所规定的形式或以口头表示在三个见证人面前立遗嘱。”为了完善法律,可以借鉴外国在立法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做出例外规定,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而且也不会使公证遗嘱成为遗嘱人实现最终意愿的障碍,切实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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