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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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统一立法。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要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要抓好立法主体。现阶段,行刑衔接主要以行政规章为主,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这种情况,首先以国务院协调两高、公安部就行刑衔接的现有制度进行整合,拿出一套适用于全国的规章规范; 第二,要抓好立法内容。现阶段,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和管辖的程序。 第三,要明确问责监督的程序和规定等。 2.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综合利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处渎职犯罪等手段,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3.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尽快建设数据处理和交换平台,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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