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报道,分别归纳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认定,最后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以期给犯罪的认定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致人死亡

一般来讲,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为人不但违反了以上所述的各种义务,更重要的是其对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有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手段,但同时也违反了一定的义务。因此,尽管逃逸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不救行为是重合的,但在实际过程中,行为人即使尽了救助的义务但仍然会构成逃逸,例如将伤者送医院后逃逸的情况等。
分析逃逸行为的性质,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发生逃逸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定罪情节的逃逸;其二,加重情节的逃逸;其三,致人死亡的逃逸。lOcAlHOSt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如前面所述,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拥有主观故意的一种行为,对此认定就不能和普通交通肇事的行为一样定为过失犯罪,而是应该从严把握。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但是还要在认定时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出发来说明:
1.履行救助义务,但逃避法律责任
例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人撞倒受伤之后,立即拨打120急救后逃离案发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得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急救。在此种情况之下,行为人虽然形成了逃逸行为,但是主观恶意不大。仅仅是因为想逃避责任,而现实中表现为急救伤者。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在认定责任的时后应该从宽发落。
2.逃逸后主动投案,但逃避救治伤者
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不应该构成逃逸,原因在于行为人选择了主动投案。然而笔者认为此观点在实质上违背了我们立法的原本意愿。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规定逃逸行为是加重的情节,就是考虑到了要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此类情况的逃逸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这种情况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由于其逃逸后自首行为的成立,按刑法来减轻处罚也是要考虑的。
3.逃避法律责任且逃避救治伤者
这种情况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行为人在主观的意愿上基本上都是是这两者的结合。基于此种情形,当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量刑范围内给予从重处罚。假如其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是逃逸行为的再一次加重,形成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4.躲避而非逃避责任
有时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肇事者在现场会受到受害者亲属围攻,因害报复,暂时进行躲避,或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害怕家属报复而暂时躲避,其后又主动到案。这种情况下的临时躲避要与逃逸进行区分,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性质分析
要清楚的认识一个问题,应该首先立足于该行为的本质。然而,因为对主观方面认识的不统一,使得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更是各种态度和说法,本人在此对几个主流的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1.结果加重犯说
根据《刑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试用结果加重情形的有两个条件:其一是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认为致人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结果;其二是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可预见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一般的逃逸行为有很大的区别,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和发生率是相当大的,是不容置疑的。因而,该种观点最直接最清楚的表明了立法的意图。
2.情节加重犯说
情节加重说这种观点可以通过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梯度中寻找相关理论依据。通常会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上加重的一种表现,是属于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表现。它的行为和罪过都与其他罪行阶段一样,只不过是情节有所不同,因而采取了更重的定刑。其结果也属于一种情节,因而将“致人死亡”作为情节处理也是有依有据的。笔者在这里比较认同这一个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说法避免了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争论;二是支持了对认为“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按照《刑法》和《解释》中的条文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发生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这种情况采取的较高定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其一,必须要以交通肇事的行为发生为前提条件。其二,行为人必须在行为的发生后积极的采取逃逸。其三,行为人的逃逸有主观的意愿。
2.必须要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解释
这指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选择逃跑,从而使得伤者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导致死亡的情况。该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不能将该情形与其他混为一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普通论文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
    普通论文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普通论文商品房预售制度初探
    普通论文浅论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保护
    普通论文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普通论文我国宪法是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
    普通论文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下)
    普通论文毒品犯罪定性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普通论文浅谈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
    普通论文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普通论文民事上诉审制度现状研究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基于生命哲学视角下的道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劳模事迹报告会上的讲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新鲜事、礼尚往来、像不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观看杨善洲先进事迹报告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审计报告中的刘志军仕途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美英烟草营销策略研究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校园青春歌手大赛评分标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个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公路管理局党政班子议事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音乐教育专业 自荐信参考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工商企业管理实习心得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中学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
    普通范文[零八零七]宣传部长县领导班子民主
    普通范文[零八零六]语言文字工作情况汇报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企业领导秘书竞聘演讲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主持人主持婚礼致辞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庆祝八一建军80周年讲话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中学校长运动会开幕式讲话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局长在庆祝建党84周年暨先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选纪检部的演讲稿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2011年乡党委工作计划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教师党员总结2010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开学典礼讲话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保持先进性心得体会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明基 企业文化影响渠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爱岗敬业演讲稿(计划生育)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经济信息中心半年总结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各级干部要为困难群众送温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教师读书心得体会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体育局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
    普通汇报体会[学习体会]检察机关干警向盖起章同志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