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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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3.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被害人的死亡必须要是由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造成。假如行为人在事后逃逸,但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就不能定性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次,必须在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在前发生,而被害人因为逃逸行为而致其死亡的结果在后发生,两者间存在先后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能定性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要用其他的量刑幅度给予处罚。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怎样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定罪的相关问题,是分析该情形所要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其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其他罪名的区别;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于《解释》和《刑法》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在学术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这是因为它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对导致伤者死亡存在着间接故意,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认为只会造成被害人受伤,在主观上应该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范围。从客观方面来说,假如行为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行为人对受害者人身危险进程处于排他性的支配状态,排除了他人对受害者进行救助的可能,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完全依赖行为人的及时救助。然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造成这种排他的状态,在大部分情况下,伤者是能够获得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对于《刑法》第133条和《解释》中第5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当前有很多的观点,存在很大的争议: (1)只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转化成故意犯罪。按照此观点,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肇事后明知伤者有生命危险,但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导致伤者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故意将身负重伤的被害人转移和抛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应该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7-15年的有期徒刑。这种观点不全面,因为在现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肇事人都是在知道被害人已被重伤,急需救治,且行为人当时对被害人的生命具有排它性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逃逸的。例如,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至荒野抛弃或移置路边草丛中,因移置行为排除了受害人被救助的可能,从而造成了排他性支配关系,然而,如果肇事地点本就发生在移置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环境中,使得分辨不出二者在形成对法益保护的排他性支配关系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够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要知道立法的原意实际上包含了这种情形,即从刑法规定中可以推定:当出现此种情形时,还是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2)既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又适用于间接故意犯罪。这一规定既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由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于由间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直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在此范围内。有学者认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不能排除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但这是属于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的追责,因而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假如行为人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将伤员移弃而导致死亡的,应该属于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此种观点排除了故意杀人的情况,但是将间接故意而致人死亡的情况包涵了其中。 (3)只适用于交通肇事逃跑因过失致死亡的情况。此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由于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它是与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相符合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应该分两个阶段:肇事阶段和逃跑致人死亡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对肇事行为的延伸,是加重的情节。正如上文所论述的,尽管主观上可能存在着间接故意,然而在实践中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比较,《刑法》与《解释》的规定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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