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讨 |
|
|
> 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存在的原因是人们观念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终归是一种观念,而哲学上讲,观念就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与反映,当这种主观认识与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具有科学性的,反之则具有非科学性。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价值性是人们体现主观性的载体,因而,在法律意识中,价值性同样是人们主观性存在的载体,也就成为了非科学性存在的载体。 (三)决定性 法律意识的主要作用就是具有决定性,尤其是对法律活动未来发展方向的决定性。虽然法律意识形态只占法律思想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其作用却比较大。其突出作用就是对法律活动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决定作用。在国家法律活动中,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守法活动,都是存在发展方向的,因而也就需要方向指导,以此来确保这些法律活动符合国家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而做出贡献,这是法律意识形态方向决定性的具体体现,从中我们也看到了它的重要性,在法律意识的总构成中,法律意识形态的这种决定性作用是独一无二的,能够为法律活动指导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结语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的存在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它用自身的特征体现着法律意识形态的自我性,以及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研究法律意识形态时,一定要在意识领域中的法律思想中去研究体会,同时还要重视法律思想的个性特征。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及启示 下一个论文: 简论对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探析
|
|
|
看了《试论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讨》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