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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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无限防卫的成立都几乎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一句话说,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才导致了法律在其适用时变得强人所难。 四、结论 正因如此,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来采用不同于传统理论的权威参照标准——基于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倾向,也基于特定社会条件下立法与司法的客观局限性,在设计防卫与刑罚制度、界定防卫权利与刑罚权力初始分配的时候,我们或许可以不把防卫人与致害人的个人利益与风险作为制定法律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基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把涉及此竞争规则的第三方的社会效应——司法裁判——视作该法律政策与制度的基础所在。因为司法裁判过程的成本、风险与收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与共同的道德风险及法律风险。 具体着眼于无限防卫与刑罚的语境之下,笔者认为也许将无限防卫权废止或进一步加强约束会是一种更好的选择。法律制度作为最具权威性与强制性的社会规则,应当为人们提供更加完善的约束机制,塑造更加合理的行为偏好,更审慎的分析人们的复杂心理,尽可能衡平的做出权利的初始分配。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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