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理记研究获得较大的发展。同时,由于还没有彻底破除陈旧的、僵化的法律观念,没有普遍形成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回顾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研究状况,从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间题似特别值得注意。
一、关于如何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来指导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
党的十三大在理论上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提出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理论是对我国社会进行科学地再认识的结果,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它是指导我国现阶段各项事业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就要求我们把社会主义看作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到这个过程的各个具体阶段的差别,从当前所处的这个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是超越初级阶段来研究法学理论,使法学理论成为能够反映和指导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理论,成为具有现实客观基础而不是锐离现实客观基础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和规划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时,要防止和克服把一般社会主义阶段或典型社会主义阶段所应具备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作为初级阶段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制建设所应达到的水平加以弦调,从而避免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蓝图过于理想化,脱离现阶段的现实状况。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沦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就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localhOsT况出发,确定当前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攻方向,不宜四面出击,避免分散力量,社会主义初级阶么法料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所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复杂,需要全面、系统而又注意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规划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工程,与此相对应,法学理论研究也应根据这种步骤和轻重缓急的程度,来确定研究的主攻方向、主妥课题。
以法律体系建设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构成的门类齐全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初级阶段,根据迫切性和可能性,应着重注意建设好第一层次的法律甜1亦即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相应的,关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应着重加强,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法学分支学科的体系,应着重地、主要地由对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的研究为基础构成体系。在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制定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关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理论间题的研究应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
再以法制系统来说,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应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与之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等方面在内的综合的系统,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地使这些方面都达到完备化的程度,是不可能的,也必须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进行。同这种情况相对应,·关于法制系统的理论研究也应有侧重。例如,在初级阶段法制系统建设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是重点;相应的,关于立法间题的研究,关于执法和司法何题的研究,也应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但实践中,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至今方才举步,并且由于远远没有普遍地为人们所重视,近期内,这些学科的发展,还可能是缓慢的。这种理沦不敷实际需要的状况,或者说理论脱离实际的状沉,是必须尽快予以转变的。
再以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来说,在目前整个法学处于振兴的发展过程的时刻,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任务更为繁重。但从现有的力量和其他条件来看,不可能同时对每个重要课题都展开深入研究。这就需要选择当前最需要研究的课题着重研究。例如,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破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把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和继承性统一塌邑来;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反对封建特权思想,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理顺法律与经济体帝众交革、政体制制改革的关系,……等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宏观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如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解决徐制建设和政治体籽改革的关系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之所以把“法制完备”与“高度民主”、“富有效率”、“充满活力”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加强法料建设作为贯串于政治体制改革全部内容的基本任务,乃是因为法制与民主、效率和活力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只有完备法制,才能克服许多弊端,才能为克服官僚主义创造有利条件。上述一系列课题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攻方向.在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间题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但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我们往往把主要的注意力不是放在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间题上,而放在争论一些诸如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究竟有没有法律的间题上。
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导法学理论研究,还要求我们不应安于现状,不能仅仅对现阶段法制实践作出某些论证和注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不是消极的、保守的理论,作为一种积极的理论,它要求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个需要不断改革、不断进取的阶段,就法制来说,是需要通过不断变革现状使法制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让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和法制建设的特征,决定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需要分析和说明这一阶段祛制薄弱、落后的原因,找到根治的途径,提出向完备法制过渡的措施,而不是一味地对这一阶段法制现状作论证、注释。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发展泊方向就是小断为经济体制改一革丁{l议治体制改革服务的方向,就是实现自身改革,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方向。作为反映和指导这一阶段法制建设实践的法律理论,也就是不断为改革服务同时也不断实现自身改革、完沂泊理论。这就是说,如果企望从初级防段理论中伐到固守于去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现状从不思进取的根据;指望从初级阶段理论中找到为见存法律制度川法学理论中的欠缺和落后之处论证的根据,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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