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词】新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社区;社区治理
【英文关键词】 new countrysid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rural communities; community governance
【正文】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即按照“生产企业投入为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的政策。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污染治理投资都是投向城市,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投入高、城市投入高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投入低、农村投入低的“两高两低”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以及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严重短缺。
(三)农村环境治理方法:滞后
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科技含量很高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进、适用的农村环境保护技术作为支撑。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科研投入较低且侧重于城市环境治理方法的研究,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不高。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长期机械套用城市污染治理方式即污染末端治理,但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低处理率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由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更是由于其排入主体的分散性、隐蔽性及不易监测性等特征,导致治理技术难度加大。[5]合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寻求其因地置宜的个性化、多样化治理方法是达成良好的环境治理效果的根本。LOcaLhOSt
(四)城乡环境治理政策:倾斜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一方面农村作为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输出地,消耗了农村环境资源,城市作为受益者并未向农村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受益费。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产业结构的不同,城市环境排放的废物远远大于农村,并不断向农村扩散和转移,导致农村环境不断恶化,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城市并未向农村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支付治理补偿费。[6]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加剧了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损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使得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不利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环境社区治理
从实践来看,农村传统环境治理单纯依赖政府的命令控制型管理早已是力不从心。克服农村环境治理缺失状况,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治理体制, 重构治理社会基础,将农村社区引入环境治理的领域,为公众参与搭建一个组织化的平台。
(一)概念导入
农村社区是指,以村庄或即将形成的村庄为中心与其周围散居农家合成,全村村民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具备五个要素:第一,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共同生活人群。第二,生活服务设施和文化娱乐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第三,同一行政村[1]区域。第四,地处农村且村民是本村的农民。第五,村民在感情上和心理上有认同感和归属感。[7]在我国,农村社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区要按照有利于强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发展和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划定。依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可以首先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改设为农村社区,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应仍然保留行政村现有的设置形式。即以目前的行政村为基础,改造“空心村”、拆迁“城中村”、合并小村、优化农村社区空间布局,以“ 一村一社区”的模式进行设置与整合。
环保社区治理即是以社区为依托,集聚区域内社会群体的力量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维护社区共同的环境利益。社区治理是政府单一管制的补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组织化路径。
(二)理论支撑
政府借助于准确、完备的环境信息,做出科学的环境决策,通过层级交错的环境管理权配置往往能够收到高速、高效的治理效果。但面对农村复杂的污染源头,广袤的污染面积,薄弱的环境监控设施,环境信息不对称、环境管理权力分置、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观念滞后等诸多因素都导致政府环境治理对农村的面源污染作用非常有限,以至完全失灵。农村环保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引入环境社区治理机制有其合理性。
1.民主化优势。农村环保社区治理是农民实现自身环境利益的客观要求。社会学认为,任何个人和群体的利益与价值追求必须依托一定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实施主体行为才能实现。农民是农村社区生活的主体,当然也是社区的治理主体。[8]但是,社区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农民以组织机制来发挥主体作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需要多元主体之间在利益博弈和目标冲突中取得均衡,才能达到善治。农村社区组织在维护农民环境权益、 监督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约束企业、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效率优势。农户对于社区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度与敏锐度直接决定了环境社区治理的高效性。第一、农户与农村社区环境的关系密切,环境污染直接危害其身心健康,因而农户对环境污染极为敏感,对污染的治理有着极高的热情和积极性,便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对污染的有效监控与治理;第二、单个农户的环境治理需求具有散在性,不利于与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主体相抗衡。农村社区是联结单个农民的社会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使农村环境治理有法可依。现有的环境立法随论坛.2006(12):70-74
[9][10]陈丽华. 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权力[j].湘潭大学学报.2007(5):35-37
[11]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