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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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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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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研究,应当关注其中的论坛”优秀论文。 [①] 熊文钊教授所提出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八大原则中,“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原则”就赫然在列。参见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12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②] 应松年:《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③] 对于此,有学者详细分析道:“央地关系法治化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离开宪法和宪政原理来谈法治化是背离法治精神的。近代宪法自诞生以来就逐步确立了自己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地位,并以努力实现宪政为目标,即使是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也不能与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相冲突;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说到底是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问题,这种民众通过社会契约让渡的国家权力也就脱离了私法的范畴,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包括纵向分配)自然属于公法的领地。因此,我们在讨论央地关系法治化的时候,必须把这种公权力的配置纳入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范围之内,坚持宪法的立场,遵循和遵守宪法的原则框架。”参见金亮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与实证研究》,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 [④] 蔡定剑:《宪法精解》(第2版),17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⑤]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⑥] 如:欧洲理事会阁员委员会早在1985年就通过了《欧洲地方分权宪章》;英国自1997年新工党政府执政之后,基于“民主改革”的地方治理理念,在地方实行改革,于1998年7月发布地方政府白皮书《现代地方政府:与民众有约》,并在1999、2000年间修订地方政府法及相关法规。LOcAlHost日本于1995年5月公布了《地方分权推进法》,同年7月设置“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1998年5月《地方分权推进计划》通过内阁决议,1999年7月又通过了《地方分权一揽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实施;等等。 [⑦] 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16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⑧] 卢笑宇:《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现状》,载《经济管理者》2009年第11期。 [⑨]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⑩]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3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1] 有学者对这种“商量”的非制度化含义做了较为明确的定性,参见戴激涛:《论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 [12] 有学者对中央与地方利益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做了专门论述,参见曹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载《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年4月。 [13] 所谓的“政治贫困”意指协商主体在资源、能力、机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协商民主的实施面临困境,而相关制度的缺乏又导致该困境难以化解。具体可参见吕庆春、伍爱华:《协商民主:创新中的运行困境》,载《理论探讨》2009年第4期。 [14] 宋宇文:《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律分析——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思考》,载《唯实》2008年3月。 [15] 陆会丰:《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民主》,3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6] 这种思路的典型表现就是,某些学者对于协商民主概念、内涵、意义的理解完全就是对政协制度相关问题的理解。参见陆会丰:《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民主》,45-5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7] see 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political studies , 2000,p947-969,转引自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8] 吕成:《协商民主——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 [19] 戴激涛:《论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 [20]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除了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而最高院曾就齐玉玲案所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这意味着学界争论多年的“宪法司法化”随之无疾而终。参见郑毅:《试论宪法权利的刑法保障——原理、功能和经验》,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1] 吕成:《协商民主——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 [22] 金邦贵、施鹏鹏:《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前瞻》,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23] 宋宇文:《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律分析——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思考》,载《唯实》2008年3月。 [24] 事实上,中央对发达地区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妥协政策是有例可查的,最典型的莫过于现行的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拨款制度。作为四大拨款方式之一,有观点认为“税收返还”就是与各省级单位的经济实力挂钩,越富的省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实际上体现了中央对既得利益大省的一种妥协。参见熊文钊主编:《大国地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25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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