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村民自治的论坛 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42页。
[5] 规模大的数据证明为:一个公社平均由28个农业合作社合并而成,平均每个公社4700户,总人数达到上万人;公有化程度高的证明为:原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移给公社所有,社员的自留地、房屋、牲畜等也要交公,并且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6] 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7] 这种高度集体化的历史确实深远地影响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生活的建构,农民一旦获得一定的个体自由(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自由),即使仍然是很有限的,却几乎立即地发生历史的“钟摆效应”,在“集体化”的反方向不断强化“个体化”的意识累积与权利索求——这当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同样可能带有某种个体激情裹挟下的“非理性”,进而导致农村重建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根本困难,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农村民主化所需要的社区情感、公共责任和长期理性的培育。村民自治即处于这样的“个体化”重构的历史氤氲之中,表现出浓厚的历史时空依赖与中国本土语境色彩。
[8] 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9] 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4页。
[10] 果作村组建村委会的具体历史,参见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探访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宜州合寨村》,载《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lOCalhOST
[11] 参见山岔公社党委:《解决农村新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合寨大队建立村委会的情况调查》,1981年10月12日,转引自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12] 关于社会公权力的基本概念与一般逻辑,参见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载袁曙宏等:《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7页。
[13] 参见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14] 关于早期村民代表会议的发展史,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第99—110页。
[15] 标志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16] 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页。
[17] 詹成付:《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载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8] 参见[澳]陈兆华:《村民代表会议:进步还是倒退?》,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274页。
[19] 有学者在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中就明确承认“选举式民主都是代议式民主”,并对直接民主从原理到实践进行批评,从而凸现选举与村级治理的强度关联。直接显其真诚,但却难以敷衍其理论上的失误。这种理论主张正是笔者下文需要认真反思的村民自治的“代议民主论”。参见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及第七章第二节。
[20] 参见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基础》,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203页。
[21] 参见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现基层直接民主》,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611页。
[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结构,也是乡镇以上民主体系的规范框架,笔者以为这并无不妥,乡镇以上的地方民主乃至国家民主的基本前景正应该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代议民主模式展开。经验证明,在乡镇以上,除了有限范围内的直接选举之外,直接民主并不存在合理性空间。这与以直接民主为原则的村民自治系统具有本质性差异。村民自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国家民主代议原理的强势渗透、诱导、规定和修改,因而逐渐出现原理性偏离,这需要理论上进行细致的分辨与纠正。
[23] 有关这三种自治概念及其区别,参见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24] 笔者这里使用的“参与式民主”是在吸收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基础上加以改造的一种民主概念,可以整合代议式民主之外的一切民主形式,在强形式上等于直接民主,在弱形式上等于公众参与。
[25]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过多以至于村民会议处于被“架空”的地位,这一现象已经为一些学者观察到,如詹成付:《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载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6] 参见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7] 对于直接民主“边缘化”的思想与理论原因,詹成付解释为“目前有的同志拿间接民主的经验来裁剪直接民主、拿高层民主的做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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