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如何处理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关系的问题
近些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表明,要搞好法学理论研究,必须注意正确处理体系。
(一)要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祝同运用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来研究法学理论的关系。应当把两者统一起来。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均产物,它作为科学的法律祝,应当并能够汲取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有益自成果。从历史上看,19世纪能紧守恒和转化定律、细胞学说、达尔文进化论这三大发现,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前提。今天,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也必然要汲取自然科学的新的、有益的成果而得到发展,耳中包括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那种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运用“三论”方法对立起来狗态度,那种把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引入“三论”的作法视为异端的态度,是同马克思主义相悖为。
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科学史向我们提供的最科学为认识世界f1l改造世界的理论武器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也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好,仍然应当和能够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指睁。那种所谓出了“三论”,马克思主义就不灵了的认识,那种以为可以用“三论”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认识,是轻率的和完全错误的。必须指出,“三论”是现代生产力书;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它的广泛运用和充分获得效益,是要以生产力和科学的普遍现代化为条件的,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厉史条件下,对“二二论”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在过去某一时期中,马克思主义曾经被庸俗化、被歪曲,对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的某些论述作教条式理解,一些错误观点也被强加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去。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恢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来面目,并根据新的实践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二)要正确处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一般规律,一般特征的关系。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均工作要做:一个是把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非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作比较,从而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特征,以作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学理愈体系的基本标准,另一个是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祛学理论作比较,从而概括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应有的特殊性,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标准。目前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薄弱的,后一方面的工作尤其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空白。
对上述间题我们提出如下不成熟的看法:
同非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相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至少应有这样特征第一,它是为社会主义事业,首先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服务的理论,第二,它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理论,不是建立在狭隘的、或其他形左的非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理论,第三,它是善于汲取和借鉴各种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的、开放的、勇于自我更新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不是固步自封、以终极真理自居的理论;第四,它是一种新型的、内容丰富的、体系完整的、贯彻“双百”方针和学术民主的理论,不是一家独鸣的、排斥或全盘否定其他法学理论的理论。
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学理论相比,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特殊性是:第一,它是逐步向上述一般的到典型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渡的理论;第二,它是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理论;第三:‘已是一个有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作历史文化背景又必须摒除封建主义法律意识、发展民主的法律意识的理论;第四,它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的,近期目标不可过高却必须一步一个足迹地向前发展的理论。
就“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两者来说,任何时侯都不宜过于强调某一万面,从而失之偏颇。
(三)要正确处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当然有必要强调积累实践经验,强调实践经验的作用。但如见把实践经验的作用绝对化,认为没有经验就一定不能立抉,就不能建立和实行某种法律制度,必然会否定理论的指导作用,也必然无视法制规划、预测的作用,必然难以做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系统工程来建设,在理论上、认识上、指导思想上就会陷入机械唯物论、狭隘经验主义。
由于科学的迅速发展,今天来强调理论指导作用的条件更加成熟,完全可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论结合起来,从宏观上去规划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和法制特征来看,这个阶段的经验带有过渡性和暂时性,因而过于强调经验的作用,是不适宜的。事实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都是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展开的,例如,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便是在毫无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的。
认学理论当然要反映和服务于法制实践,但理论的价值不仅在这里,并且也在于它可以为实践指明道路并使实践避免盲目性。就法律建设实践和法学理论两者来说,前者当然是第一性的,但这里所说的第一性,不仅意味着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应当复归于实践,也意味着如果实践本身有严重问题,理论是难以起到作用的。因此,要正确处理法学理论与法制实践的关系,既要使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发展、在更新、发展中摆脱长期的落后状态,也要注意发展法制建设的实践,使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缺陷得以克服。
(四)要处理好面向经济建设与面向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我们的理论研究有一个弱点,就是历来都容易强调面向某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别的方面。例如,过去过于强调面向阶级斗争,现在则在强调面向经济建设的同时,对面向其他有关方面注意不够。实际上,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是个大系统,某一方面即使非常重要也只是一个方面,应当把马克思主义的重点论同系统论结合起来。许多讲系统工程的文章一方面强调系统工程如何重要,另方面又仅仅强调法学理论包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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