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 |
|
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 |
|
|
论文摘要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论文关键词 醉驾犯罪 危险驾驶罪 量刑均衡 量刑标准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各种人为的风险呈现快速上升及多样化趋势,从交通事故频发、全民性食品安全问题到犯罪率攀升等,工业社会已经演变为风险社会。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表明一年来醉驾入刑已初见成效。但也应看到,关于醉驾犯罪各种问题的讨论一直沸沸扬扬,不难发现,醉驾入刑才一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醉驾犯罪的适用情况出现诸多问题,法律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一、问题呈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实况 尽管才历经一年多,关于醉驾入罪后的司法现状已经出现诸多问题。笔者经整理这一年醉驾案的司法裁判情况,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刑法对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 基于风险控制思想,为了有力遏制醉驾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潜在与已发生的危害性,具有谦抑性的刑法仍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体系,可见立法的用心良苦。然而入罪一年来,关于醉驾犯罪的量刑设计过于单一而不符合此类犯罪情节多样性的特征、法定量刑过轻导致法律效果不够的质疑一直不断。www.YBASk.Com笔者经整理案例发现,现今醉驾量刑存在过轻问题,犯罪者的关于醉驾行为受到短短几个月拘役的刑罚给其带来影响不大的主观认识大多存在,这样的主观认识意味着其再犯醉驾行为的可能性极大,当犯罪成本低于犯罪收益时,必将趋使犯罪者铤而走险。 (二)相似案件犯罪人领刑结果不一甚至相差很大 如四川绵阳“醉驾第一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检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北京首例醉驾入刑的李某某则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检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二人犯罪情节类似,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也相差无几,但两人的领刑结果却有较大相差(主刑相差两个月,附加刑相差1000元)。 (三)各地法院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 有的法院仅以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为量刑标准,如四川富顺县首批醉驾入刑的李某、邓某,被查获时两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68.65mg∕100ml和239.64mg∕100ml。法院则依据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确定量刑的高低。有的则不光考虑醉酒程度,还考虑其他情节。如天津“醉驾入刑”第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0.78mg∕100ml),东丽区法院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给予了民事赔偿,故酌情从轻判处。 (四)各地法院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 关于缓刑的适用,自醉驾入刑来各地法院一直做法不一。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达99%和95%以上,意味着这些地方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的醉驾司机为极少数。而据报道,去年5月至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共办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从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广州全市法院审结的50起醉驾案中,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案件占已判决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广东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已超过1:1。各类法院对醉驾犯罪类似情节却实刑不一,有违量刑均衡。 二、分析反思: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现实考量 “在一定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中同一罪名下的司法裁判活动,能否体现出时空上的一贯性、一致性,这是罪刑均衡的起码条件。”而针对醉驾犯罪在实践中量刑不一的情况,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 (一)立法不周密及司法解释滞后 立法是量刑公平的基础。我国刑法长期以来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法条过于简略、笼统、抽象,法官被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而相应的司法解释又存在不及时、不系统、不具体情况,“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就醉驾犯罪案件来说,立法对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的设置方面、与其他罪的量刑衔接方面、涉及从重、从轻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什么情况算“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况适用缓刑、免刑,没有相对统一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进行规范。我国没有判例制度,若司法解释再无法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现实发展同步,就会给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使用或滥用留存较大的空间。 (二)风险控制思想促使裁判规范随意性 在风险控制思想的指导下,危险驾驶罪是在突破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底线情境中,对社会中出现的尚未发生危险的“危险行为”予以惩罚的产物。与传统的风险相比,风险控制视野下的“风险”具有独特的性质,其正逐渐超越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中的主导力量,在空间上现代风险具有全球扩散性,在时间上既有延展性,且风险影响途径不确定,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驾驶罪等,很难预测此类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深度和广度。因为风险本身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具体到危险驾驶罪,在其影响下,构成犯罪所需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风险状态依旧不清晰、不明确,由于本罪的立法有情绪性立法的嫌疑,本身就欠缺全面论证及理性和科学性,再基于风险控制思想对刑法谦抑性突破的冲动本性,使得司法实践对认定危险驾驶罪易出现较大的随意性,也由此直接导致了关于危险驾驶罪裁判规范构建的随意性。 [1] [2] [3]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地点加重犯的独立性分析 下一个论文: 试析金融犯罪分类依据的利弊
|
|
|
看了《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 [法律论文]浅谈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区别认定的探讨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法律论文]浅谈侦查监督环节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 [法律论文]浅谈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法律论文]试论社区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论文]浅谈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政府壁垒及避免策略 [法律论文]浅谈从消费者视角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免费范文]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金额问题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