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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           
试论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 聚众斗殴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典型犯罪,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现本文仅以本院办理的若干案件为例,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探讨,建议有关司法部门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办案中统一标准。

论文关键词 聚众斗殴 刑法 转发犯罪

法理上的聚众斗殴罪应定义为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犯罪及相关的法定刑作了两款规定。其中的第一款是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而第二款则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进行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典型犯罪之一。在聚众斗殴罪分化为独立罪名以来,围绕聚众斗殴犯罪构成方面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各方面的认识迥异,至今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构成标准。实践中相似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在对此作出统一规范的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区,司法部门在该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也是各有差别。如何认识并澄清这些分歧,做到罪责性相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已基本对于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并且双方参与人数均在三人以上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处理形成了共识。这是最典型的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毋庸置疑。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情况总是复杂多样,典型聚众斗殴表现形式以外的其他情形并不少见,此类案件往往是争议最大的,如何深入研究聚众斗殴罪,统一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wwW.YbaSk.cOm
当一方有斗殴故意而另一方没有斗殴故意时,向斗殴的一方仍然构成聚众斗殴还是不构成?理论界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而对于是否双方都应具有斗殴的故意,却存在一定争议。不少人认为,如果只有单方的斗殴故意的,不成立该罪,只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罪。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根据刑法学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体身份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故意,客观方面是否有相应的行为和结果。以上要件均符合的话,就必须以此罪来定罪处罚。如果聚众斗殴罪以双方主观上都具备斗殴故意的来评价的话,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认定要取决于对方的主观上的态度。这样明显违反了该原则。
如果仅有一方聚众斗殴或对方只是出于自卫的情况下,则不存在一方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例如甲方聚集多人欲与乙方斗殴,而乙方并无聚众行为。又如乙方无斗殴故意,却因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甲方攻击而进行反击,这样的情况同样不能认定双方有斗殴故意,但对于斗殴故意并聚集多人的甲方可以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例如在本院办理的温某聚众斗殴一案中,温某一方因其开设的赌场在经营过程中,有李某等四人到其赌场中随意走动,不参与赌博,且语气不善,温某便认定对方来闹事,便纠集多人持工具到其赌场中教训李某等人,反而造成自己一方一人死亡的后果,在本案中虽然温某事前与李某等人并不相识,但其出于维护赌场秩序,称霸一方的流氓动机,纠集多人斗殴,而李某等四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反而捅死温某一方的一人,李某一方虽无斗殴故意,但温某一方既有聚众行为,又有斗殴行为,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行为。

二、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通常认为,聚众斗殴是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常表现为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行为。聚众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同时同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结伙的三人以上是泛指包括所有的包括参加者在内的三人以上。这里面的三人应该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方式既可是临时纠集行为,也可是有预谋的纠集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可是不阻止的默认行为。斗殴则可定义为双方因不法动机而相互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也就是斗殴双方应该有一个要互斗的故意。若是仅因一方聚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双方没有互斗的故意,但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例如本院办理的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工作中琐事与袁某发生矛盾,便纠集多人在袁某下班途中守候,伺机殴打被害人袁某,侦查机关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经过审查,我院认为本案周某系纠集多人故意伤害行为,袁某显然并无防备以及与其互斗的主观故意,因此周某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三、犯罪主体的认定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行为中的纠集者、指挥者、策划者、组织者。而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通常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对于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只要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都可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2)应首要分子要求加入聚众斗殴后积极出谋划策的。(3)主动提供斗殴器械或为聚众斗殴创造条件的。(4)积极联系纠集其他斗殴人员。(5)与对方联系约定斗殴的地点和时间(6)斗殴过程中积极作为或积极唆使他人作为。(7)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造成死亡或重伤按转化犯追究其杀人或重伤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又积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则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关于转化犯罪的认定

(一)关于转化条件
针对聚众斗殴中的转化定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92条的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某罪处理的法定情形,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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