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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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习,由于在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实习生本着习得实践经验的心里驱动,不敢过分要求本属于自己的基本权益。有的企业认为实习生给自己的单位不能带来实际利益,并且实习生没有实际的经验,因此不择手段降低实习补贴,有的企业即使明确在协议中写明实习补贴,但是在实施中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拖欠。 (二)加班方面:随意加班、不发加班费 《条例》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但有些生产企业、甚至服务性质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人员流动、轮班和工作时间都有严格要求,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流水线生产行业,每天工作时间远超过8个小时。受调研的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外贸公司)约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16:30。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有二十天都是经常加班到晚上七八点,甚至有时候加班到晚上十点钟。由于企业的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实习学生与普通员工一样看待,工作超时和工作量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互相推诿、不予解决 《条例》调整了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广东中小企业以生产性企业为主,尤其是理工科背景的实习生遭遇人身损害的几率比较大,但是一旦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仍然是在校大学生,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劳动部门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或法律明文规定而予以救济。由于《条例》也没有专门机构处企业的严重劳动侵权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条例》只保证了实习生实习及获得实习经验相关的权利,而淡化了用人单位再实习生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Www.yBasK.cOM因此广东省各高职院校就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重视三方实习协议的作用,对其内容尽量细化,切实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可行的做法是:把文科类的三方实习协议与理工类的三方实习协议分开制定。毕竟文科类实习生面临的人身损害风险要比理工类实习生小的多。在条款的制定方面,把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出规定,有权利一定要有救济。否则条款就是摆设。尤其是在薪酬、加班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救济途径等方面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照搬《条例》,《条例》本身是倡导性条款,三方实习协议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可实施。 (二)加强高校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保障 1.加强实习生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大多数被侵权的实习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弱或者怕麻烦,即使遭受劳动权益侵害事实,也不主动去维权。即便有的实习生去维权,一方面,由于不能依据劳动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另一方面,由于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学生的自我权益保护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学校要通过法律普及、实例介绍等途径加大针对高职实习生的普法力度,要学生充分重视三方实习协议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在发生侵权事件之后,可以及时的以协议内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立实习指导老师驻厂带队或定期走访制度 学校应当拨专项经费在实习指导方面,腾出更多的时间让实习指导老师的实习指导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种老师驻厂或者定期巡回走访的强制制度。因为大部分实习,学生都是在实习完毕之后,找个实习单位随便盖章了事。学生可能遇到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根本无法发现,更谈不上保护的问题。实习老师驻厂带队或者定期走访有利于老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动向,企业的情况和学生的需求,真正做好实习指导并提供有效的服务,及时与实习企业进行沟通,能够更好的保护学生实习过程中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3.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强制保险制度 理工类的高职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以及运送设施等,这种工作性质会给学生带来意外伤害风险。用人单位由于与实习生并非是劳动法上的用工关系,因此在实习生遭受意外伤害时,不会按照工伤保险赔付。那么高职院校担负起强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可以使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把企业优惠措施落到实处,让企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2010年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上,七到八成的单位、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不知该条例的存在,九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不知道也不了解《条例》,并称要求支付实习报酬等问题操作起来有难度。其实追究根源,企业接纳实习生并没有得到实惠,所以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自然不高。《条例》中规定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但是这些优惠措施,企事业单位并未享受到。有的根本就不知情。所以政府和学校都要齐心协力,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能在接纳实习生的过程中得到实惠,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实习生培养的积极性,让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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