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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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简单的婚姻习俗,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之上的。这就是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的民族性。此外,作为习惯法,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受到强制性规制的一面,哪怕它的产生只是经过一系列的民族认可和非正式的程序,但如果有违反的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和制裁。这体现了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强制性和具体性。当然,基于共同的信仰和相似的民族发展经历,如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中都无不表现出了民族的信仰和期望。 四、清政府对回疆社会婚姻的态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清政府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齐宜”的总原则下,考虑到民族发展带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指定清朝的少数民族单行成文法规的同时,已经认可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豐即赋予了回疆少数民族关于婚姻习俗方面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回疆的婚姻习惯法。此举虽然也是清朝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回疆社会民心,维护一方社会秩序,都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出发点考虑,但已经是一个历史的改革和进步。 五、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法的历史价值 对于清代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的历史价值评价应该一分为二,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虽然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部分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并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便是出于统治秩序的考虑,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少数民族之间的生产、文化交流,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可就清朝在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本身而言,在法律渊源、体系以及婚姻契约的文书程式等方面较前朝更为丰富和完善,也肯定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不加干预。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体现了清政府相对较大的包容性。此外,关于婚姻立法的尝试、缔结婚姻的程序、违法婚姻的伦理等的有关规定也为今后政府的立法提供了积极的参照依据,也为融合民族关系、发展民族经济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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