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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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在多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方式上,台湾地区规定的是连带责任方式;在被继承财产对债务的清偿顺序上,规定最先清偿的是债权人的财产;在债权人债权的救济方式上,规定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继承人的“法定损害请求权”,二是对不当受领之受遗赠人的“继承法上特别规定之请求权”。豔我国在修改继承法时应注意:首先,可以赋予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生前不当处分的撤销权。其次,增加债权人对于遗产处理程序上的权利。可以规定债权人对遗产有禁止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并赋予其制定和解除不负责任的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再次,对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顺序作出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不仅要优先于受遗赠人,还要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豖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财产的分配上的这种种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交易的发展。 (二)将绝对的限定继承变更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 台湾地区的法律采取的是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通过对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修订继承法关于此方面的内容时应注意:继承开始后,应当让继承人明确遗产情况以及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求继承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公安机关出具准确清晰的遗产清册,如果继承人在提供遗产清册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欺诈行为,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继承人所留遗产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继承人负责偿还所有债务。当遗产和债权状况被查清之后,继承人应当明确表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选择继承,则按照有条件的限定继承继承遗产;如果选择放弃继承,就可以同时放弃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若是由于继承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使被继承人负债的,继承人仍有偿还义务。豗即使将绝对的限定继承转变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也不能使得继承人的负担过重,同时不必事事都经司法机关处理而增加司法负担,可以设置固定的程序及专门机构,使之更加规范化、简易化。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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