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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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关注,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制经济,法律法规应该对各个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民间经济企业的扩建、改造及现代化的投资。二是要有合格的投资者,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包括如下主体:(1)中国公民,并在国内有住所。(2)中国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中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组织,并且这两者的主要资产属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3)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三是合格的东道国。由于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建立单双边相结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所以合格的东道国首先应该是与我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其次,未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成为合格的东道国,但前提是投资当时东道国必须是政治、经济稳定的国家。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规模呈井喷之势,海外投资已遍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发展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而我国关于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却不尽完善,与我国海外投资大国的地位极为不符,今后,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以有效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在保护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和经验,而且已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信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定会尽快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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