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中小学为主。但是,在农民工子女的身份方面有些变化,就是不再那么强调临时性和差异性,而是要求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安排专门的经费,入学条件方面则要求向本地学生看齐。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收费方面,则明文要求取消借读费和择校费等额外的费用,与本地的学生大体做到了齐平。在政策执行上的一大进步是,摆脱了理念的提倡,真正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进行比较实际的解决,尤其是经费保障方面的进步较大。上述政策理念和政策执行的条文可以参阅以下文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2002年)、《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5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5年)等。
在流动儿童受教育方面,最大的进步是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这说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不仅仅停留在行政政策的层面,而是在法律中也对其有了定位和规定。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2008年实行的另一项政策,即免除学杂费的规定,为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之解决提供了一大保障。进入十二五规划期,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又面临新的机遇,总之这些政策和法律的不断出台,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不断的提供新的便利。
(二)学界争议
针对当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已有的研究大多是基于教育公平理论视角,从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三个层面,去探讨农民工子女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均等问题。
这种研究视角首先关注其实是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如果说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那么在整个义务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农民工子女是否享受到了这种权利,是否平等的享受到了这个权利,都是研究的中心问题。进一步而言,所谓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可以看做是对公共教育资源消费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这种消费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平等精神满足之。当然,在经济学家看来,教育不仅仅具有社会功能,还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那些人力资本学者把农民工子女视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那么,从现在国家的教育投资和未来国家发展的收益而言,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也是必然的,因为良好的农民工子女教育,将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提供强劲的人才动力。
三、当前的出路与对策:仰望权利的星空,脚踏发展的大地
综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及其成因,是为了更好的提出对策。而我们对当下研究的探讨,则是为了更有针对性,更实际的提出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要真正的解决问题,或者对解决问题有所裨益,必须把目光拉回到现实的世界,而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的探讨。我们的思路也不再是经济学,或者法学的单一视角,而是要同时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
首先我们仰望的是权利的星空,因为那是我们诉求的目的;其实是脚踏实地,权利从来不是空洞和普遍的,而是与一定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相联系的。所以,要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一步步去实现应有的权利,既不做一步到位的空想家,也不做一概否定的现实主义者。为此,要从两个方面推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一是在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方面。既然是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我们就应该在进一步推进当前义务教育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措施。例如针对农民工子女流动性的特点,我们可以建立全国性,或者全地区性的流动教育网络。流动教育计划资金可以来自于国家教育拨款,各省市政府在接受该拨款后,可以灵活的安排以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甚至可以开设学区父母中心。在中心里,农民工可以对子女学习问题和心理问题进行咨询和探讨等。这些措施,可以大大缓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心理压力和辍学的比率。
二是针对完成义务教育后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基础上放宽异地高考的限度。这种允许异地高考条件的设计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这种条件的公平性要求面向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人群,而不仅仅是仅惠及某些特定群体,如高端人才群体。由此原则出发,对不同职业或者不同纳税额度的流动人口的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这种条件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对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情况要设定合理的条件。即是说,这些条件旨在能够判定出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不应是对流动人口社会地位高低的判定。其次表现在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情况要设定合理的条件。即是说,这些条件要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大体接受过较为系统高中阶段教育,有可供参考的学校表现和平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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