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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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再高的制度也是虚设的,没有任何价值。纵观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相关的文件,几乎全部都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中的主体作用,只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怎么做,却没有规定不可做什么。也就是说,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过分的倚重了法院自身的监督作用,却没有想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的存在是对法制社会发展的大阻碍。并且应当看到,由于缺乏监督救济制度,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首先在案件的遴选过程中没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审查指导性案例是否合宪、合法。其次,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忽视当事人的制约作用,而且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要求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只说法官应当回应并说明理由,可见主动权掌握在法官手中。用不用指导案例由法官说了算,就算不用,法官也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当事人没有什么救济程序。缺乏监督救济机制,法官没有了约束,导致其在实践中有可能会随意取舍,这样,已公布的指导案例在实践中就很难树立权威,发挥预期的功能和作用。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 (一)明确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 理论界的学者和实务界的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统一思想,提高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认识。应该明确,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的产物,它不是对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的简单借鉴和移植,这是我国法院改革审判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这一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以案例的形式来解释法律,指导司法活动。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来说,首先就是提高认识,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域外制度的过分影响,重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地位。 (二)制定规范系统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参照体系 虽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操作适用规则还在制定之中,但是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表述,其实对其走向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笔者认为如果单靠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时透露的一些有关适用的信息,显然是不够的。参照的内容过于抽象、参照的途径过于单一、没有参照前后的救济程序等等都是其存在的问题。因此,出台更加细致的参照体系迫在眉睫。再有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明确说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也就意味着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类似的案例,只是这个案例不再叫“指导性案例”,笔者认为应该制定规范系统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参照体系,明确各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适用效力。 (三)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机制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机制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所以应该成为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于由谁来监督的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进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监督机制一般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在此主要是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应当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从当事人救济角度出发的监督。 (四)改革我国特有的案件请示制度 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拿不定主意时,层报上级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予以答复,下级人民法院再根据这一答复进行判决的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历史久远,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学术界对这种制度早有诟病,但是实务界一直都没有找寻到可以代替这种制度的其他制度,故该项制度作为司法习惯而存在。但实际上案件请示制度违背了审判独立、公开审判、直接审理等基本的司法理念,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知情权,致使案件拖沓诉讼效率不高,最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给相同的案件制定了一个相同的裁判标准,也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这为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司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和确立的今天,应该改革我国的案件请示制度,使遇到案件就请示上级的司法实践陋习得到彻底清除。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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