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变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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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举办渎职犯罪侦查业务培训等。 (三)强化案件移送程序 渎职犯罪行为往往并不单一存在,多数情况下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很多法律中都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刑法调整这样的指引性法律规范,因而从法律制度上搭建渎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畅通案件外部移送渠道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最高检察院做了这方面的努力,与其他部门共同出台了一些渎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近年来,各部门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五、渎职犯罪侦查权的扩展 (一)渎职犯罪侦查权在法律制度上的扩展 在渎职犯罪侦查权制度建设上,最高检察院不仅积极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联合出台一些外部移送渎职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创造性的对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行使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分工进行了调整,使渎职犯罪侦查权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适当的扩展。最为典型的就是200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该文件将渎职犯罪的侦查权予以扩大,不仅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侦查,同时还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侦查权的这种分工,很显然扩大了可以行使渎职犯罪侦查权的主体范围,这种积极尝试的无疑是对渎职犯罪侦查有利的,同时也为法制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wWw.ybaSk.COM (二)渎职犯罪侦查权在实践操作中的扩展 在渎职犯罪侦查权行使的过程中,各地检察院尝试了各种推进渎职侵权检察的措施,例如:在农村乡镇建立驻所检察室就是卓有成效的措施之一。由于目前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认可,乡镇的渎职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依然只能够依靠县一级的检察机关来承担。这无疑会增加渎职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的成本,并且也降低渎职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的效率。这一举措,不仅有效的稳定了基层农村的安定,同时也使得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权在实践中得以了扩展。 总之,我国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侦查权的改革发展经历了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中包括制度的建设、政策导向的变化、实践的突破,这些变革虽然在理论上见解不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变革都为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增添了有利的元素,对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有积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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