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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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www.ybAsK.coM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四、结语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会更加趋于国际化、成熟化。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独有的优势和特点将会成为未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在目前b2c电子商务行业尚欠规范的状况下,只有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加快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建设与完善,充实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才能使b2c在我国得到健康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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