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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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和环境管理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次事故之后,四川省长、省委书记都曾通过媒体道歉,但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却并无详细报道,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长期的严重污染,“沱江沿线还出现了一些集中的癌症村,比如简阳简城镇的民旺村。这个流域的癌患,大部分和消化系统有关,比如简阳食道癌、胃癌偏高,内江肝癌患病率偏高,而这些消化系统的癌变,医学证实和亚硝酸盐存在一定相关性。”而沱江流域“已经成为了国内癌症的高发地区之一,而根据科学研究,癌症发生中环境因素占85%。” 二是受害人多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据环保部门统计,污染事件中,最多的是水污染,其次是大气污染。由于水和大气的流动性特点,使得污染可以迅速扩大。在水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沿岸居民与种植、养殖户,大气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污染企业附近的居民,而一般来说,污染企业多是在市郊或者农村,这就决定了受害人以农民为主。在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经济实力不强的现实条件下,他们往往把希望寄托于当地政府,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既得利益者,往往是污染企业的后台甚至股东,缺乏治理污染的动机。 三是侵权者多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并且重大污染大都是大型企业,甚至是大型国有企业。例如2004年沱江污染的罪魁祸首是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的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发生井喷事故的元凶是中石油;2010年7月发生的造成福建汀江重大污染的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中,紫金公司更是与当地政府有着密切关系,“紫金矿业2009年年报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是代表福建上杭县国资委的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8.96%股权,该公司董事长陈景河持有0.6%,是最大的个人股东。WWW.yBASK.Com” 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更有甚者,长期的污染导致其生存环境恶化,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许多人因病致贫,而又因贫而无力治病,如此恶性循环,已经不是个例,可以说,构建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包括诉讼与非诉在内的法律服务已经刻不容缓。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正在遭受污染侵害的人群、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保障人权,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等群体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帮助,该制度通过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社会大众基本人权的保障责任,这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需要,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第二,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不少企业作为“经济人”的本性使之只关注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环境保护义务,更有甚者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牺牲环境,从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而某些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出于地方利益对污染企业采取纵容态度。改变这种情况,依靠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自觉性远远不够,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广大群众真正参与,让社会各届都有权监督,而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可以很好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政府和企业真正把落实科学发展作为其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落实这一要求,需要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而这就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当污染企业和有关部门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应当通过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制裁。 第三,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回顾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更给地方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由于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一些受害人再三上访。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援助,可以畅通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有效措施,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事件频发,从2007年的厦门、2011年的大连两度因px化工项目出现“集体散步”,到2012年四川省什邡市的钼铜项目骚乱和江苏省启东市王子纸业“排海工程项目”事件,地方政府涉及环保的项目一再引发社会不稳。当政府决策的制定和调整缺乏程序化、制度化的运作,而老百姓的利益表达也缺乏顺畅的通道时,就容易出现从和平请愿演变为暴力表达的局面。这种“不闹就上、一闹就撤”的模式,是对政府公信力和正常运行的极大损害,也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 三、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构建设想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通过立法明确建立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但已经有相关法规就此进行了初步规定。例如农业部于2006年制定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事件的“后期处置”一章规定了应该对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明确将法律援助作为事件处理的环节之一,但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突发事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具体形式、援助内容、援助方式、援助途径等,则没有涉及。2010年11月通过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则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环境部门可以支持当事人起诉,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该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本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2004年12月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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