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检察制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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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检察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与否事关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国的检察制度移植于西方国家,肇始于清末法律改革,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无疑是短暂的。本文通过研究检察权的涵义,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具有的相应功能对我国的检察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论文关键词 检察权 检察制度 起源与发展 一、刑事检察权的涵义 刑事检察权是检察制度贯彻落实的前提,直接关系到检察改革的大局,因此,研究刑事检察制度首先要明确刑事检察权。检察权在刑事领域是指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总而言之,检察权是追诉犯罪和纠正错误适用法律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的基本法也对检察权进行了阐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权无外乎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是否进一步派员出庭。二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为有效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正当性,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位犯罪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具体侦查对象的范围包括了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的渎职犯罪,第四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Www.YBasK.cOM三是刑事诉讼监督权。监督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活动的主线。 二、刑事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一直延续行政监察兼理司法监察的传统,因此始终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在清朝末年面临着政治统治危机,此时的封建政权迫于压力进行修律改制,在各级审判庭内附设同级的检察庭作为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在中国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这一司法制度的构建影响深远,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及台湾地区对这一检察制度进行了继承与发展。随着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49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颁布,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基本正式成形,1950年9月4号,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这一党内文件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彰显了党对检察制度的高度重视。1951年普遍建立各县检察署。1954年,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权配置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配置了一般监督权、侦查、审判以及监所劳动监督权,改检察署为检察院,正式脱离行政机构,形成“一府两院”格局,是检察制度完善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在接下来的十年的文化革命期间,检察制度形成虚设,甚至取消了检察机构,冤假错案成堆,中国的检察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1978年至1988年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阶段,这一时期主要从检察机关的属性、基本职权、机构体系等宏观层面进行探索。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揭开了我国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并在此基础上取消了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深入明确了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至此,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配置基本定格。这一时期有关检察制度的法律规定不但过于粗犷,司法实践中操作价值不大,而且检察制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依赖性特征,缺乏内在的积极的自主性发展主要是依赖宪法、组织法等基本立法的引导。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检察权的完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尤其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制度的规定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加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调整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以及突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废除了免于起诉制度建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等。 我国的检察制度的诞生是舶来品,不是土生土长的,百年来进行了三次重要的法律移植,清末对职权主义特征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移植—新中国对前苏联一般的监督模式的照搬—90年代对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借鉴,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兼具了三大法系的特征,具有独特的混淆的性格。这种移植如果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与时代背景也不会长久发展,不断完善,因此这一制度的移植本身包含了对中国传统的尊重,对中国历史发展趋势的认识,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模式也是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配套的。 三、刑事检察制度的功能 (一)追诉犯罪的功能 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立命之本,检察制度的研究偏离了检察机关这个基本的角色定位,现代法治国家的检察机关只可能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检察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公诉权具体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涉及有关争议事项的被告人或者被告提交法院审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职权,主要包括了决定、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不起诉决定权或者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的行使的价值可以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一是公诉职责处于同犯罪较量的第一线,对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绝不姑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成为社会不良现象的净化器。二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体现了被害人伸张正义的心声,帮助被害人举证、控告,甚至出庭,有效的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的同时,张扬正义,惩罚邪恶的同时本身更具有了一种威慑力量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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