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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修改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为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变更管理人的产生时间为破产宣告时;规定若不具备宣告条件,临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债务人完成交接。

论文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制度 完善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实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低价无偿处置资产、毁弃账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本文拟通过与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比的基础上,剖析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宣告前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与权责,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在各国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破产受托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较为普遍的认识是: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专事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既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也负责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的管理事务。WWW.yBASk.cOM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该法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和解中的管理人统称为破产管理人,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破产管理人概念。
(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例,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三种:(1)由法院指定。采用法院指定方式的国家,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管理人选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任何主体包括债权人会议均无权干涉,若有不服,只能提出异议,不能另行选任。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采用此种立法例。(2)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原则,法院等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即采用此立法例,按照该法典,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的人辞职、死亡时,根据案件需要,才由联邦受托人选任或由其选任的临时受托人出任破产管理人。(3)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我国企业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条件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及时与债务人完成交接。
(四)变更管理人的产生时间为宣告破产时
将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产生时间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指定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应及时向管理人交接破产企业和管理事务。经审查,临时管理人可被指定为管理人。
该规定体现了三层含义:(1)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与选任时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是人民法院,选任时间是宣告破产时。于破产宣告时指定管理人,与临时管理人从时间上相衔接,从职责上相承继,符合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论。(2)若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的基本条件,则由临时管理人向管理人交接破产企业及营业事务,延续破产程序。(3)由于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同属广义的管理人范畴,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应具备相同的任职资格与任职条件,临时管理人不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禁止情形。因此客观上,临时管理人应当具备担任管理人的条件;另由于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接触的时间长,对债务人及其事务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主观上具备担任管理人的意愿。以上主客观条件使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成为可能。
(五)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为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
对于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三个程序不加区分的予以统一规定。然而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毕竟是三个性质迥异的程序,管理人在不同的程序中负有不同的职责,如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肩负着公平清偿和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使命,该程序要求管理人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素质与能力;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应本着使债务人起死回生的力量对债务人进行竭力挽救,该程序考验的是管理人经营管理的能力。因此建议将管理人在不同程序中的职责与权利加以区分。在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程序的职责与权利厘清的基础上,对肩负不同使命的临时管理人与管理人职责与权利进行划分。
在宣告前阶段,由于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尚未发生效力,债务人的民事身份尚未发生转化,破产法律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对于临时管理人应当设定不同于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在此阶段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应当重于防止债务人减少资产和增加负债,侧重于协助法院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条件进行审查。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宣告后,由于既定的法律事实已经产生,相关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应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为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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