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
|
|
关键词: 法解释论 [17]参见[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282页。 [18]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 id=1722,2010-03-30;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上)》,《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20]lon l. fuller, reason and fiat in cas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 59, no. 3, 1946. [21][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22]参见李友根:《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完善建议——基于上海爱邦铝箔制品公司一案的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4期。 [23]参见李友根:《“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分析——对100份驰名商标案件判决书的整理与研究》,《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24]李友根:《论坛》2008年第4期。LOcALhOst [26]see h.l.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 oxford press, 1961,pp.127-152. [27]see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28. [29]郑永流:《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30]舒国滢:《地平线的瞩望——序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载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1]有学者从法治立场理解这一转变。参见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2]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素材的择取也是个难题。某些在学者看来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实际上是公权力机关进行“危机公关”的结果,掩盖并调和各种矛盾或紧张关系是其重点所在,从一般法律原理去分析它们并不合适。如果学者的研究素材还主要依赖媒体而获得,那么经过辛苦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否可信、抽取出的理想成分究竟是否具有规范意义,都将成为问题。 [33]see graeme browning,electronic democracy : using the internet to transform american politics,2nd ed., independent pub group,2000. [3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项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36]参见刘作翔、徐景合:《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37]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把当下受到热议的案例指导制度看作是在法教义学欠发达的背景下由实务的整体需求而推动酝酿出来的一种构想。不过,笔者认为,其究竟以何种正式的名义出现尚待观察和讨论。其实,法院的裁判本身就是规范的具体化与个别化,是整个法秩序的一部分,即使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没有被冠以正式名义,也还是有规范意义的。如果其对类似案件的裁判产生了事实上的影响,自然也属于正常的法现象。
|
|
上一个论文: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下一个论文: 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
|
|
|
看了《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法律论文]论发现权之法理解析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法律论文]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法律论文]送达方式的完善—析《示范法》与中国仲裁规则比较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 [经济论文]论中国的双重转型 [经济论文]中国如何避免中等收入陷阱 [法律论文]简论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 [法律论文]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