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合宪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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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限制,应当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不应划入高校自治的领域。高校应当从教育的方式入手,区分男女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课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而非粗暴的剥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圆滑的双重判决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针对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分析论证笔者也无意得出“既是又不是”的结论,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歧视,尤其是性别歧视,早已是中国社会的顽疾和敏感话题。所以高校在这种背景下所作出的纠偏行为,应当得到我们的理解和鼓励。我们不能武断的否认一种制度的正当性,扼杀一种可能是重大突破的制度的成长,但是我们需要从更深的层面上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做法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正当初衷,但是从目前的做法上来看,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只能得出违宪的结论。因此我们需要为这种做法寻求更强大的理论支持和更合理的制度改革,以达到行为与目的的统一性。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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