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思考 |
|
|
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www.ybaSk.cOm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 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著,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 2.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三)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 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兼职从事律师工作、仲裁员工作,或者是选派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实践单位挂职。通过多种方式,使教师队伍从“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变,增加教师的实践机会,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从而丰富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梧州学院法律 [1] [2]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下一个论文: 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
|
|
看了《浅析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析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我见 [法律论文]浅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论文]浅析通识教育在专业性法科大学的开展 [法律论文]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浅析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法律论文]试析新刑诉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论文]浅析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企业管理]浅析企业强化会计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 [企业管理]浅析深化财政审计、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 [免费范文]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增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胜任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