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八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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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在认定罪与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时,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犯罪构成理论,必须从深层次去分析犯罪的构成,尤其要注意立法本意的分析,否则就可能造成错案。 三、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 刑法分则中犯罪条文构成一般包括两部分,即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的描述,是具体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根据。因此,判定的行为是否属某一具体犯罪,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该罪状。公安机关一些同志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分析案件性质时,仅仅是从罪状的字面含义去理解,而缺乏把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缺乏从某一罪行的制定目的去理解。在推理方面,只知道以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案情进行推理,而缺乏对法律规定和案情事实的内容进行评价的辨证推理,因而出现机械套用刑法条文的现象,具体表现在:(t)只看到局部,未看到整体。对案情进行定性时,只将案情中的部分行为套用刑法条文,没有对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作综合考虑。如王某经人介绍认识某水泥厂负责人李某,王某要李某帮忙搞.点钢材,而水泥厂实际没有钢材,营业范围内也不包含经营钢材,但李某想捞点外快,就满口称能搞到钢材io吨,并索要好处费。王某为了弄到钢材也就满口答应,同年汇给水泥厂i万元钢材款,并私下给了李某现金、实物等好处。水泥厂收到钢材款之后,根本没有钢材交货,后来在王某多次催要之下,就开出了io吨钢材的空头发票,正好i万元。王某拿到发票后,明知是没有钢材可提的空头发票,就转手将此空头发票以i万元的价格给了急需钢材的吴某,吴某持此空头发票到水泥厂提货,却无货可提。LocALHOst本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单纯从王某隐瞒真相,以空头发票欺骗吴某的情况看,根据刑法诈骗罪的条款,王某确有犯诈骗罪之嫌,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王某的行为显然属民事欺诈行为。(2)只看到表面,未看到实质。蒋某因其女生了一个私生子,感到颜面无光,于是与女儿商量将该私生子送人。女儿同意后,蒋某便将女儿的私生子送给了一个朋友,蒋某的朋友见是个男孩,十分高兴,便给了蒋某500元的现金,后来这一情况被当地派出所发现。此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指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关键要看蒋某收取500元现金是否买卖行为。有些同志认为既然有现金来往,就应认定为买卖行为,蒋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显然,这种给了钱就认定为买卖行为是只看到了事情的表面,而未看到实质。就本案而言,这s00元钱实质上是带有感谢费的性质的,蒋某的朋友与蒋某女儿的私生子之间应认定为收养关系。(3)简单类比。在办理一起销售假烟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核查到王某梢售近3万元的假烟,不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有个同志便提出该案是否可按诈骗罪罪名立案,理由是当事人在销售假烟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把假烟当真烟出卖,让购烟人上当受骗。该同志还举了张某以假金项链当真金卖骗取他人几十元而被定为诈骗罪的案例来说明他的观点。在前两个案例中,为何把假烟当真烟出卖不能定诈骗罪,而把假金项链当真金项链出卖却又构成诈骗罪呢?案件不能简单类比,必须细加分析。王某销售假冒卷烟的行为是建立在销售的环节上,其销售行为是真实的;而张某的行为却是借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因此,对案件的定性不能简单地类比,因为案情略有不同其性质可能完全不同,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以上三个问题是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存在的主要间题,此外还存在对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概念理解不深造成定性不准的情况,这属于对刑法学习不够的原因,就不再赘述了。总之,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把握犯罪的总体特征及个罪的具体构成,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合理运用逻辑推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有力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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