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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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远见卓识,正如约翰·哈兰大法官在种族歧视色彩浓重的1896年写下的著名异议:“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三、法官pk法律:精神独立对法律独立的尊重 那么,大法官本人呢,他如何看待自己手上所拥有的巨大司法独立权?在法律领域浸淫多年后终于踏入了那个至高无上的司法殿堂,他会如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独立权?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几乎都是有意识或本能地选择了自我限制于正常人所看不到的壁垒之中——这一壁垒来源于法律遗产;来源于长期以来发挥作用的案件的影响;来源于对判例的尊重;来源于司法自我约束习惯做法的重大作用和对立法程序的尊重;一言以蔽之,来源于这样一种法律传统。 奠定了宪法至高无上地位和最高法院巨大权力基础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经比较过两者的权威:“司法的权力,同法律的权力相比,是不存在的。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唯一工具,它别无企求。” 因为,他们虽然是认真钻研过法律并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人,通过学习、思考和历练在这个领域享有权威的话语权并得到了世人的普遍认可,可是他们仍然是人,“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幽灵,他们与人类的感情是相通的。”法官卡多佐先生曾经用优美生动的语言描述道:“淹没其他人的潮流,不会偏转流向,把法官们闲置在一边。”为了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和人情琐事,他们求助于唯一的上司——法律。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为最高法院提供了三十年的热忱服务,直到九十一岁高龄时才告老退休。他为最高法院问题观察家所称道的是正他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立法裁决的坚决拥护,纵使他不止一次毫不客气地说立法裁决使他“作呕”。他曾对同事斯通说过一段话被人们频繁引证:“年轻人,大约在七十五年前,我得知我不是上帝。因此,当人们想要做某些宪法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的事情的时候,我就说,无论我喜欢与否,‘妈的,反正得让他们干!”� 正因如此,如果说世界上还存在着那么一种制衡享有巨大司法独立权的大法官们的终极因素,那么这无疑就是法律。对他们来说,相信民主意味着“忠实于整个法律,是每天而不是时有时无;不仅忠实于那些限制了其他人的权力的法律,而且也忠实于那限制了自己的权力的法律。”� 行文至此,我仍在思考,究竟是什么铸就了美国人引以为傲的司法独立,让它在坚持法院权力和权威的同时又不致放任自流?美国人的答案来源于英国学者夏普洛的那句名言:“司法独立是程序方面精心的设计。”对于代表美国司法制高点的最高法院,美国人永远在独立和制衡之间寻求平衡点,通过精心设计将这种平衡固定为一套客观可行的制度。 自然,没有任何一套社会制度是完美不变的,然而,只要“法律、公正、独立”的理念长在,而行使权力的人——大法官本人——愿意以尊重和克制的态度对待这一“不受审查的权力”,那么,最高法院就会与尊重司法独立、追求司法公正的精神一道,永远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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