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
|
(七)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二)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10起的; (三)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 (四)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 (五)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企业会计准则 下一个论文: 试探建立每股收益分析指标体系
|
|
|
看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网友还看了:
[经济论文]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探究 [经济论文]试析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今日更新]略论管理审计中工程审计的增值作用 [今日更新]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职能 [今日更新]浅议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今日更新]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 [今日更新]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旅游服务增值化探析 [今日更新]电信增值企业网络安全试点将启动等 [经济论文]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几点思考 [经济论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