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省将取消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各类不合理行政性规费,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惩处机制,逐步把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养老保险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城市政府正常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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