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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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 由此可见,教育部颁布的这个《办法》,并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 通过法律实践,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更深入了一层,特别是对此问题的探寻,会使我在论文撰写上有一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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