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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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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