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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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4伪造工卡者。 3.5.5偷窃、毁损他人工卡者。 3.5.6自签工卡者(按次计算)。 3.5.7替他人签卡者(双方均论处)。 3.5.8遗失工卡者。 3.6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罚款处理。 3.6.1工卡遗失补发一次扣款5元。 3.7上下班、加班忘记打卡或其他原因未能打卡者,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卡;未打卡又不签卡的,当月不结算薪津。 3.8上班均应于规定时间前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办私事,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除按擅离职守论处外,并给警告一次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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