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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分析           
关于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分析

  【论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产权改革 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 文章分析认为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依然存在产权难以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很有可能会产生多头监管、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省联社管理范围过宽等问题。

  
  一、对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分析
  
  1、产权依然难以明晰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有两大任务:一是明晰产权;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委托代理机制,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工作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即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现有产权和在增资扩股基础上构建新的产权结构。上文已经说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框架已经演化为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结合的复合产权结构,集体历年积累所形成的产权已变得十分模糊。从政策和操作角度讲,明晰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产权,存在着许多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均以增资扩股为改革的第一步。改革先行的8个省市,增资扩股工作总体进展顺利,股东来源非常广泛,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而且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的格局,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然而在增资扩股中也出现了如下问题。
  第一,资本金虚拟化。为了激励农村信用社进行股权改革,人民银行设计了专项票据有条件兑付的资金支持政策,具体内容为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兑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即当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到0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发行专项票据,两年后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到2%,公司治理和不良资产消化达到相应指标,中央银行可以将票据兑现成现金。
  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中央银行资金,地方政府必须在短期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快速的增资扩股,一来可以快速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来资本金增加便可多发放贷款,进而降低资产不良率。为了迅速增资扩股,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利硬性摊派,许多农村信用社从理事长、主任到普通员工甚至临时工都有必须达到的大小不等的扩股指标。更有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和股金存款化等办法虚增农村信用社的股本资金。存款化股金,是农村信用社直接将储户存款转化到股金账户上,待股金结算后,再划回存款账户,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只是账面操作手段而已。贷款化股金,是农村信用社与客户勾结,给客户贷款,客户再将获得的贷款入股农村信用社,或是以入股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股金存款化是指农村信用社给予入股股东各种优厚的条件,承诺农村信用社不论是否有盈余,均按入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红;通过对入股者进行回扣规避农村信用社的股金不能退股的规定;对内部人提供信贷优惠和利率优惠等。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然而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资本金虚拟化行为,却偏离了这一改革目标,而只是为了获得中央银行的注资,因此农村信用社旧有的机制和模式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转变。
  第二,股权分散化依然存在。虽然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的办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的较大程度的集中,彻底改变了20世纪50年代“一户一股”的产权分散状况,但是仍然较为分散。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工商企业偏少,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况且农村中真正富裕的农民并不太多,导致农村信用社股份金额偏少,股权分散。有数据表明,第一批试点省份的股东人数达到2.78万人,股本金为13090万元,每个股东平均注资4692元;第二批试点省份的股东人数为1.9万人,股本金1159万元,每个股东平均注资601元。据调查了解,由于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出于时间、能力、精力和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绝大部分股东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有效改善。
  第三,存在“大户”入股现象。虽然大股东的存在有可能会减少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但是大股东在农村信用社借贷政策的制定方面有发言权,而且可能存在为自己的或者有关联的企业获取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农村信用社无法顾及普通农户的贷款需求,影响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的发挥。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投资股规定了单个自然人投资和单个法人投资的最高比例。但是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实践中,存在着某些自然人同时又是企业法人,既以企业名义投了法人股,又以个人名义投了自然人股,二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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