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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在国内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应用           
信用违约互换在国内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应用

  【摘 要】 文章基于次贷危机后国内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加大,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提出应重视信用违约互换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问题。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 信用违约互换
  
  一、引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在金融危机冲击下,金融市场剧烈动荡,预计全球金融机构的损失总额将高达3万亿美元;发达经济体将进入一个痛苦而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信贷紧缩效应开始显现,实体经济的恶化程度和速度超出原先估计,世界银行已将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从3%下调到了0.9%。
  2008年下半年伊始,我国很多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中小企业遭遇发展困境,全球经济低迷使得中国出口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汇率升值以及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大大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倒闭的各类中小企业数量便达6.7万家。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8年11月,中央出台了四万亿投资计划,其中特别强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2009年两会期间对作为国家热点的就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解决就业问题最重要的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生产经营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国每年都有约30%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有超过60%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存在信息成本、监管成本过高的情况,为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普遍存在惜贷行为。
  
  二、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是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障购买方转移给信用卖方的交易。在信用违约互换中包括信用保障购买方和信用保障出售方两类参与主体,信用保障购买方(信用风险卖方)将在合同期限内定期向信用保障出售方(信用风险买方)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信用保障出售方在接受费用的同时,则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信用保障购买方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信用保障出售方,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过程中保留基础资产所有权,提供违约风险保险,其本质上相当于一种期权交易,而交易的标的对象是信用。对应参照资产的信用可是某一信用,也可是一篮子信用。一篮子信用中出现任何一笔违约,信用保障的卖方都必须向对方赔偿损失,其结构如图1所示。
  由于在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后,投资者持有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理论上降低为零,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债券收益(i)、信用违约互换点差(s)和无风险利率(r)存在等式关系s=i-r。在具体交易中,国债收益率以及利率互换(swaprate)收益率都可用作无风险利率,而交易商对具体企业债券市场报价则简单表述为在同期限无风险利率基础上加上信用违约互换点差水平。
  
  三、国内信用违约互换的应用前景
  
  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机构对所承担的贷款风险的顾虑。当前国有金融体系股份制改制刚刚完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贷款率也逐步下降到正常水平,为降低风险,大多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多数商业银行要求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抵押物来作为贷款偿还准备,然而银行可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一般仅包括房产、存单等,但中小企业大多处在发展初期,固定资产有限,即使运营良好也难以提供抵押,可以提供的担保物又往往不符合银行的要求。因此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而很少提供长期信用贷款。 

  信用衍生品的标准化进程和市场监管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已多次修订了交易标准和约及有关技术认定,实现了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的标准化。欧美多数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运用日臻完善与成熟。因此,根据已有的行业标准规范,借鉴欧美国家的市场发展经验和交易技术,同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特点、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制定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品的交易规范和监管规则,推动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和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在较长的经济周期中难免出现波动,以企业长期债券为例,一旦发债企业出现偿付问题,企业债偿付将转由担保机构完成,此时企业债券即由可交易流通的债券转变为失去流动性的担保机构债务,投资者将失去资产组合操作的灵活性,并将调整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或其他风险指标,一旦市场利率环境发生变化,投资者就不能通过买卖该企业债来获得收益或规避利率风险。所以说,发债企业的信用风险仍会导致投资者损失,尽管它并不带来投资者本金或预期票息收益的损失。另外,风险控制较严的金融机构往往设有内部评级,内部评级不高的企业债券该类金融机构也不会轻易投资,此时如果有信用违约互换的支持,该类机构投资行为可能将有所变化。因此说,尽管目前中小企业债券本息偿付基本不存在问题,但信用风险仍然会影响机构的投资收益和行为,这为信用违约互换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国内实力雄厚的大型机构完全可以出售信用违约互换给企业债券投资者,通过创造信用衍生产品增进其他业务合作,并实实在在形成一笔表外收入,而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的机构则可以增加资产组合的灵活性和资产组合品种的多样性。
  
  四、信用违约互换后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国内的一个新兴领域,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定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一)如果允许银行投资,合理定义商业银行杠杆率
  此次次贷危机的根源可以说是信用违约互换,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定了CDS,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时数十倍乃至上百倍的杠杆是导致危机的罪魁祸首。我国商业银行业素来保守,长期维持在3%-4%的低杠杆水平,未来发行信用违约互换品时如何设立恰当的杠杆率,使得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又能避免合约风险成为首要难题。
  (二)要求商业银行在CDS市场中保护卖方留存储备金
  商业银行要求卖方在进行一些现金交易时,也没有行业标准。信用违约互换在转移参考资产信用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信用衍生品是一个新兴市场,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各国监管规则还不明确,探索如何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信用违约互换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重要议题。市场参与者对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需要多加防范。结合我国的国情,以目前欧美发达经济体为参照是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及采取行业标准的可行手段之一。
  (三)加强对市场价格和损失保险相关交易的监管
  监管问题已在次贷危机中暴露无遗,采取何种方式监管信用违约互换中的各项交易?对CDS的风险监管如何才能涵盖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对冲基金等金融投资机构?我国的监管部门应制订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相关法规和建立监管体系,借鉴美国、欧洲以及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对信用衍生产品的监管模式和法律规范,以指导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操作。
  (四)加大市场的透明度,完善健全金融市场
  商业银行在保护掉期市场的不透明性上存在既得利益,作为交易商,银行有很大的交易量,这使它比其他买卖方更具优势。由于客户并不知道市场在哪,银行通过手续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它们尽量平衡出售及购买同一公司或者指数的信用违约掉期。银行的立场是每次交易都能获得利润而且避免承担风险,即便政府成立了商业交易所监管、以交易为基础的市场去进行CDS交易,但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很可能以秘密交易的方式去抵制它。
  此外,无论是哪种金融衍生品,除非衍生品合约是抵押或者担保性的,否则它们最终的价值取决于交易方的信誉。信用违约互换只是信用风险的重新分配,而没有从总量上减少信用风险。所以信用违约互换不是万能药,中小企业的发展最重要的还是依靠自身价值的提升来解决贷款困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邓超,张俊宏.基于信用违约互换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探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7(9).
  [2] 刘亚,张曙东,黄婷婷.信用违约互换与债券市场发展[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9).
  [3] 程瑾,殷杰.信用违约互换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J].浙江金融,2008(6).
  [4] Fitch Ratings,Global Credit Derivatives Survey:Indices Dominate Growth as Banks' Risk Position Shifts.Fitch Ratings,2006.
  [5] 刘远为.信用违约互换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探讨[D].史代敏教授指导,工商管理专业,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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