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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
是抽象的、观念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事实本身,具体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时,便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如上所述,构成要件既然都符合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又怎可只包含部分要素而不是全部呢?比如故意或者过失,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是故意杀人罪,按照三阶层体系,这里的故意应该是符合刑法条文的,为何却不能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特征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呢?我不得其解。
  (二)违法性
  所谓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侵犯法益是违法性的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基本上只是消极的判断,或者说只是对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简言之,三阶层中的违法性就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总结,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实,我更多的理解是将违法性概括为犯罪的实质,而非构成要件。因为任何犯罪都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这是不容置疑的,阻却事由却并非存在于每个具体的犯罪中,把抽象的犯罪特征套用在具体案件中,实在是不可取。
  (三)有责性
  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简单的说,就是非难可能性。主要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内容。我特别注意到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这是近两年刑法学界的新名词,不过其中的内容其实也早以被人们熟知,只不过是改头换面而已。三阶层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回避可能性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不具有刑罚惩罚性,但是究竟如何判断这种可能性,实在是难上加难,就连这个理论的提出者也没有很好的建议,所以即便引进到中国来,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很令人怀疑。
  我们不难发现,三阶层体系中的很多内容都是我们熟知的,其实就是将四要件理论内容重新整合了而已,但是这种“整合”并不比四要件高明到哪里去(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反而让人感觉到读完三阶层理论后大脑很混乱,有些东西好像是重复的叙述。比如我之前提到过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我感觉这个特征完全可以概括后面两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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