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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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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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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能部分概括,可以说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必须满足符合性这一特征,违法性、有责性也都要满足符合法律条文这一特点,这一点问题也没有,那么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独立价值何在呢?我亦不得其解。当然我并没有也不敢批判三阶层理论,我只是觉得相对于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四要件理论更简单、清晰明了,既容易让人接受又方便实际操作;三阶层理论可能学术性更浓,但缺乏实际操作性,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试想怎么去判断期待可能性呢?是主观还是客观,这些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但是这个理论的价值还是不容低估的,其深度、内涵都值得我们好好研究,也许能为四要件理论的创新和完善提供价值帮助。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在我国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形成的,是被我国刑法学界甚至是大众百姓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在传统的中国刑法理论中是独树一帜的,我认为应该坚持并发扬下去 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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