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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建设的合理尺度           
我国环境法建设的合理尺度
    企业、消费者和政府这三大环保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其法律规制的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以环境质量为根本利用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调配问题是环境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既有和预期利益的协调问题是各种权益的确认和分配问题,其表现形式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环境保护公共费用的公平负担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形式与途径的多样化问题。
   3.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法律原则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和实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其中‘预防“要求主要是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作为基本支柱。但由于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础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这一原则及其支撑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凸现为末端控制‘’下的预防。具体的讲是以设施、项目控制为主为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为主。这样的’预防为主’‘实质上是少排放的要求具有事后抑制性质尚不具有体现少产生或不产生污染物的要求的事前抑制性质。预防原则的发展首先应从只限“少排放”的基本要求扩充、延伸到  少产生或不产生“的要求从“无害化发展为“减量化,’的基本要求,并以清洁生产为核L`内容通过功能多样化和配套互补的途径对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整体改造,消除预防制度与治理制度的差别,使各项制度都可能具备防与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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