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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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令普遍化。显然,只有后者才能使人们通过相互理解、平等对话形成一种公正的、合理的意志,并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交往参与者作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者,对自己的交往行为采取反思和批判的态度,论证一种对自己的交往行为有着指导意义的“先验性”前提,遵行这一规范,使得自己的交往行为合理化。也就是说,让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对规范的商谈、对话与讨论之中,而商谈与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寻找真理,对所争论的社会规范寻求一致性的意见。交往者通过商谈和讨论,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动机、所提出的行为要求进行批判性审议,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行为规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反复的论证。通过商谈、对话,在交往参与者之间建立起普遍同意的道德律令、社会规范,参与者就有义务将自己的行为纳人这种社会规范之下,并通过接受规范指导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是以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为核心的理论。尽管其实现途径包含太多的理想成分,但他主张人们以真诚的“对话”来解决社会矛盾、社会争端和冲突,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让人们在“相互理解”基础上“达成共识,取得一致”,这无论是对于人们处理个人关系、家庭关系、群体关系,还是国与国关系等,都有着有益的启示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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