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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           
试析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
疑人房某并没有明确被害人王某到底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哪一种类型。实践中,是否需要从行为人的年龄、心智、阅历、职业以及双方接触的内容和程度等方面判断行为人明知的具体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分歧意见

  (一)意见之一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日常接触中已经判断出被害人王某是精神发育迟滞者,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房某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王某思想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正常辨别且恰当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生理缺陷,采取诱骗外出玩耍、播放淫秽光碟等手段引诱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房某之所以能得逞,正是依赖于被害人的生理障碍。尽管犯罪嫌疑人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凸显“强行”的特征,但对于仅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出发,本案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行为仍符合《解答》的精神,应认定强奸罪。
  (二)意见之二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虽然发现被害人王某精神存在问题,但其并不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事实上,经过鉴定被害人王某的确仅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并不符合《解答》中,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的程度严重的标准。本案被害人王某虽然是轻度痴呆者,但其对性行为仍有一定的认识,不符合强奸罪中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客观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王某的意志,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判断本案的定性关键是抓住强奸罪的实质:违背妇女意志。对于本身就失去自由选择意志的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国家法律为其设置了一层特殊的保护,即只要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一旦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这实际上是将“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法律拟制为“不能反抗”的特殊主体,对于符合法律拟制标准的案件,实际上只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主观上明知问题;二是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而经过对比发现不符合特殊主体要件的,就应该和一般强奸案件保持同一标准,重点审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一)本案被害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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