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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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江苏省环本农场:
最近,南通市安监局(通安监【2009】132号)转发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通报了近期河北、广东相继发生的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4月24日7时40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的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时厂房内有48人作业,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4月30日14时1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的广州市增城新慧骏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以上两起事故中坍塌的厂房均为租赁的房屋。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厂房及共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河北、广东相继发生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死亡13人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要切实加强对租赁厂房的安全监管。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人是保证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承租人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要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租赁厂房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和装置拆除的相关规定,保证装置拆除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三、要继续实施对租赁厂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温季节和汛期特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要重点突出将厂房租赁作为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厂房和库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突出对改变化工废弃厂房、库房性质和用途作为其它租赁厂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突出对老旧厂房、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确认存在事故隐患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确保每个承租人生产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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