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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           
论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
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6]
  二、地方自治论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孙中山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在讲演中强调说:“国家之治,原因于地方,深望以后对于地方自治之组织,力为提倡赞助。地方自治之制既日

发达,则一省之政治遂于此进步,推之国家亦然。”[7]在孙中山看来,实行地方自治,有助于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管理好国家。
  首先,地方自治有助于训练人民的政治能力。孙中山指出:“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8]因此,“欲民国之巩固,必先建其基础。基础不必外求,当求诸全国国民之心中。国民而身受民全民政治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四万万人要怎么样才可以做皇帝呢?就是要有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所以这四个民权,就是四个放水制,或者是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这四个民权,又叫做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3]
  政府之能包括五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对此,孙中山于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曾说:“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
  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4]这里的五权,除前述的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司法权)之外,他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考试权与监察权加进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五权分立理论,目的是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人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5]
  对此,孙中山还专门设计了如下一个图来加以说明:
  孙中山还解释说:“就这个图看,在上面的政权,就是人民权,在下面的治权,就是政府权。人民要怎么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么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6]
  二、地方自治论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孙中山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在讲演中强调说:“国家之治,原因于地方,深望以后对于地方自治之组织,力为提倡赞助。地方自治之制既日发达,则一省之政治遂于此进步,推之国家亦然。”[7]在孙中山看来,实行地方自治,有助于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管理好国家。
  首先,地方自治有助于训练人民的政治能力。孙中山指出:“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8]因此,“欲民国之巩固,必先建其基础。基础不必外求,当求诸全国国民之心中。国民而身受民权之庇护,识其为无上光荣,则必出死力以卫民权,虽有拿破仑在国中,亦莫吾毒已。”[9]他举中国历史上的叔孙通制朝仪为例说:“然如何而能使国民知民权之为无上光荣乎?仆试以历史上之事实喻之。昔汉高祖初得天下,诸将叫号不宁,赖叔孙通制定朝礼,乃始识天子之尊严。国民者,民国之天子也。吾济当以叔孙通自任,制定一切,使国民居于尊严之地位,则国民知所爱而视民权如性命矣。然其道必自以县为民权之单位始也。”[10]他还说:“共和之坚固与否,全视乎吾民,而不在乎政府与官吏。盖共和国与专制国不同,专制国是专靠皇帝,皇帝贤,尚可苟安,如不贤,则全国蒙祸。而共和国则专恃民国,使吾民能人人始终负责,则共和目的,无不可达。若吾民不知负责,无论政府官吏如何善良,真正之共和必不能实现也。是知共和国之民,应希望自己不应希望政府官吏也。”[11]在他看来,只有人民懂得管理政事的政治能力,会做国家的主人,才能实现民主政治,才能建成真正的民国。但是由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当时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是极端低下的。对此,孙中山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指出:“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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